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立案规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追诉: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中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行为人采用恶劣的手段、多次煽动、并且引起民族公愤;
2.行为人令民族感情和尊严遭到严重损害;
3.导致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以及引起其他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构成要件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
(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要件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四)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煽动民族歧视罪立案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立案规定,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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