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3、主体要件。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成立。
辩护人的职责就是提供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如果利用伪造的证据扰乱司法机关正常管理的活动,那么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执法人员就会从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这四个要件来进行确定,只要构成刑事犯罪必定就会被判有期徒刑,所以,要保护好自己的当事人就一定要确定收集的证据合理、合法。
二、伪造证据的诉讼时效
伪造证据的诉讼时效最高为十年。
因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后则可以不处理十年前的诉讼。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则诉讼时效最高为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怎么处罚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处罚: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对辩护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辩护人伪造证据的情况、主体为辩护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的行为等。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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