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的外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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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后一方的外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离婚后一方的外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一、离婚后一方的外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的外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当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决定。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共同债务才需要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是否能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在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人民法院会根据有关的标准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离婚。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一方不同意离并不表示就一定不能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无法定理由,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是什么

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是是否是为家庭生活所必须欠下的债务

个人债务具体包括: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私自筹资、并去投资,且投资以后的取得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那么该借款也是个人借款。

3、一方根据遗嘱所得一笔财产,且明确赠与该方,但因所得财产的也附加一部分债务,那么该债务就是个人债务。

4、原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可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是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的,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形成的债务,比如说赌博、吸毒、酗酒等,这样构成的债务是一方债务。

5、一方违法犯罪,或者侵权行为违章罚款,该类情况如果另一方不愿意承担,可认定为一方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离婚后一方的外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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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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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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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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