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资要如何进行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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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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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被拖欠工资要如何进行维权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被拖欠工资要如何进行维权

一、被拖欠工资要如何进行维权

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老板,投诉后他们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工资;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的,他们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或者劳动者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1、无故拖欠工资,员工可以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另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2、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形,这种情况公司并不违法,员工个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可以提出离职,但没有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老板拖欠工资如何要回

1、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打电话去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他们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被拖欠工资要如何进行维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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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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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任何企业不得冒用他人的名称,否则构成侵权。你可与网站联系,要求网站核实情况,查清是谁在冒用你们的名称,他们。
二、消费者维权时效的重要性
在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时应当注意时效,否则可能导致某些权利的丧失。
1、关于“7”日的规定,即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关于关于“15”日的规定,即产品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不能要求退货;
3、关于“三包有效期”的规定,即“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如彩电“三包”有效期,整机为一年,主要部件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等为三年。“三包” 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其中折旧费的计算方式是: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所有日期(日)×产品价格。
三、企业商标维权的重要性
侵权者为了牟取更大的利润,偷工减料、降低成本以致于生产的假冒产品的质量往往与正牌产品的质量相差甚远,有的甚至都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后误认为是正牌企业产品质量下降,引起消费者对企业的不满、不信任,企业美誉度下降,从而是企业丢失一大批已有的和潜在的消费者。商品的市场份额逐渐萎缩,企业的实力和规模也会相应减弱。这就使得商标维权势在必行。特别是对刚刚占据一方根据地、闯出一定名气的企业,保护其注册商标、商号、产品包装、装璜在内的知识产权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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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进门维修收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共维修基金,俗称“房屋养老金”“大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大、中修修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区别
1、钱财归属
公共维修基金是在办理房产证前一次性缴清的,暂时存放于业主委员会,但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就会由房管局代为保管。无论放在哪,这笔钱都是属于业主的,业主有权使用。
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按月收取的,钱属于物业公司。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服务的同时,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
2、使用流程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时需要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但是需要征求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并且审批手续相当复杂。说具体一点,某栋楼的本体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某栋楼,使用时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是本栋楼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
物业费的使用由物业公司决定的,当然日常小区公共区位需要修补的,只需要向物业管理登记处登记,由物业公司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修即可。
3、使用范围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用于比如屋面防水、电梯大修、外墙等大规模维修,日常维修不准动用,一般质量合格的房子几乎15~20年都用不着。
物业费一般用于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属于日常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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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按月收取的,钱属于物业公司。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服务的同时,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
2、使用流程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时需要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但是需要征求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并且审批手续相当复杂。说具体一点,某栋楼的本体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某栋楼,使用时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是本栋楼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
物业费的使用由物业公司决定的,当然日常小区公共区位需要修补的,只需要向物业管理登记处登记,由物业公司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修即可。
3、使用范围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用于比如屋面防水、电梯大修、外墙等大规模维修,日常维修不准动用,一般质量合格的房子几乎15~20年都用不着。
物业费一般用于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属于日常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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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打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纠正。

二,当你的具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仲裁时,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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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江某称自己曾因为开车出事被拘留过,精神受了,1988年又因为家庭矛盾得了精神病,还在南京脑科医院看病、住院。承包运输科后工作压力大,精神病复发了。1998年,他给厂领导写了请假条要求休养。身体好转后,他好几次找到厂里要求上班,并解释自己是间歇性精神病,时好时坏。厂里认为他已按旷工被除名,不再是厂里的人了,但他本人却没有收到过任何书面通知。厂方称江某旷工两个多月期间,他们曾分别于1998年7月10日和9月8日派人去江家送“限期返厂通知书”,并做他妻子的思想工作。但他本人一直不露面,更没有主动和厂里联系。他们是按照厂纪厂规对江予以除名的。江在厂里工作8年期间,从来没说过自己有精神病,也没请过这类病假。1990年江调来厂里时,他原先单位出具的商调函中也没写他有精神病史,换句话说,如果他有精神病,厂里是不会要他的。他说身体好转就要求上班也不符合事实,终止劳动合同后,他从来没来过,也没提出转走人事档案,要不然厂里会立即配合他转档,绝对不会扣押的。
从南京脑科医院调来的病历显示,江某确实有精神病的相关特征,厂方承认了自己的疏忽。同时,厂方还承认,自己仅将通知和决定书送达了江某的妻子,并且无法提供其妻签收的凭据。审理后认为,厂方存在“送达瑕疵”,且滞留江某档案达6年之久,确有不当之处。最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厂里考虑江某的现状和实际困难,同意一次性给予10000元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关系自1998年8月解除。调解结束后,厂方即派人为江某办理了转档手续。
法官点评:近年来,涉及档案遗留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有数起,有的是自动离职,有的是被单位除名,这类纠纷集中在前些年改制的老集体企业,这些困难企业的职工早些年因单位效益不好或停产大都另谋生路,长期跟单位脱离了联系,而企业改制后,往往因“找”不到职工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到位,职工不愿签订此类劳动关系合同,或因单位不重视送达,引起纠纷。这类官司往往在职工接近法定退休年龄时作为后遗症“蹦”出来。用工单位和职工都要遵循《劳动法》,劳动权益保障和人事档案转移应着眼于规范、合法、有序,避免后遗症。
案例:
童某原是南京市城南某大企业的职工,1999年与企业合同到期后这家企业却一直未给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也未将其档案转至劳动部门,导致童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2003年9月,童某诉至区要求企业履行备案手续、转移档案,并要求赔偿其失业损失。支持了其前两个要求,但对其要求赔偿失业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经劳动仲裁,未予审理。2004年5月,童某就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事宜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请求,童某不服,诉至区,要求企业赔偿失业损失6816元。
一审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在1999年终止后,童某未能从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在六十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但她却到2004年才申请仲裁,其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事后,童某向南京市中级提出上诉。童某表示,1999年双方合同终止后,因企业长期未给自己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及转档手续,导致自己一直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长期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3年提起仲裁、诉讼,直至2004年企业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时,她才确定已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她认为由此受到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
中级在审理后认为,童某与该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童某要求企业赔偿失业保险损失的请求一直处于纠纷解决过程之中,符合有正当理由超出时效的规定。最后,中级终审判决该企业支付童某失业损失4080元,一并承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法官点评:近年来南京市相继出善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规定,但某些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不为职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不”现象仍很突出,有的企业则是想尽各种手段逃避应给工人办理的相关保险,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不在少数。
案例:
南京一家工厂与销售人员签了一份合同,“销售人员因离厂所发生的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必须承担责任。”结果,该厂销售员李某离职时剩下30多万元的业务费还未收回,厂方便将这笔账算到了李某的头上,要求李某还清这笔“债务”。一审支持了厂方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时南京市中级则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李某是南京城北一家工厂的销售员,2001年时双方签订《销售人员业务合同》规定:“销售人员离厂时需结清所有的业务往来款,因离厂发生的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第二年,工厂又对销售员作出规定:货款不能按时收回,要承担相应利息,对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要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2003年初,李某离开这家工厂,双方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同年5月,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单上列出李某在厂里销售产品发货及付款明细中尚有30多万元往来款未结清,扣除厂里应支付李某的业务费14万元,加上李某向厂里借的近4万元,实际尚欠20多万元,李某在此结算清单中以欠款人的名义签了名。2004年4月,该厂就此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之后该厂又诉至要求处理。一审认为,李某担任该厂销售员期间,在执行职务中与厂里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李某在双方结算清单中以欠款人名义署名,就是自愿对其所经办业务的应收款及其个人借款承担偿还义务,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李某应偿还欠工厂的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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