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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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哪些

一、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哪些

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

1、企业本身资金不足。

2、遭遇合同诈骗

3、合同签订不明确。合同双方因为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履行方式等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付款的行为。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是哪些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债务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

1.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

2.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个人债务纠纷,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个人发生债务纠纷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曾经签订过仲裁协议或者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如果没有约定仲裁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要注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对方一旦提起诉讼时效抗辩,自己如果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就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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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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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债务纠纷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债务纠纷可以起诉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纠纷可以吗
企业债务纠纷是可以的,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企业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追债的难度较大,但是企业在面临债务纠纷时仍可选择自己前期处理一下,如解决不了,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企业债务纠纷解决办法
一、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3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什么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什么情形
有: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真债权假合同、新贷还旧贷、法律上不能等。
一、剥离前已受清偿
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二、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
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 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三、真债权假合同
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
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 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五、法律上不能
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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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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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怎么处理债务纠纷的呢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怎么处理债务纠纷的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
2、不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申请支付令,由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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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债务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债务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
2、不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申请支付令,由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怎样处理债务纠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
2、不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申请支付令,由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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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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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债务纠纷有什么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债务纠纷有什么要注意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纠纷有什么要注意的
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2、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3、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4、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5、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7、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8、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
欠款纠纷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门艺术,虽然作为当事人不可能象专业人士那样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是不可少的。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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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方法有哪些
1、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3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诉讼。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3、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企业债务纠纷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债务纠纷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一、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3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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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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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方法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方法有哪些
1、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3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诉讼。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3、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企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方法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方法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方法有哪些
1、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3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诉讼。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3、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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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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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无效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合同范
[律师回复]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拉动了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与之同时,建筑行业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诸如施工主体不具备施工资质引发的合同无效纠纷、施工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工程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投资不到位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等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纠纷是建筑领域较为典型的纠纷之一,也是引发建筑行业其他纠纷的导火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如何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重点。本文拟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无效情形下的处理原则作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契约属性,决定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应按《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评价依据。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一经生效,即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锁”一词即生动的表述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成立,包括: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结合同的法定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3)、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悖公序良俗;
(4)、合同的标的确定且为法律所认可。只有具备以上要件的合同方为合法有效,方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反,如缺乏上述必备要件之一,则合同可能归于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审判决实践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人民依职权的审查范围,故在法律规定中,亦对合同的无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界定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调整建设施工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很多,如果均按这些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不仅与现行的合同法立法本意不符,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更会影响建筑领域的有序、正常发展。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判定,应当严格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施施工合同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专门的调整,在该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即:(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方能以无效论处,而对于违反相关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设施工合同,则不能一概给予无效的评价,而应结合具体案情作综合认定,唯此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已将劳动力与建筑材料物化为建筑物。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法也不可能适用返还财产的处理原则,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如何折价补偿,按何种标准折价补偿,则是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关键所在。“百年大计,质量
第一”,由于建筑工程关涉居住、生产等多方面的安全利益,故笔者认为,折价补偿应当以建筑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及验收是否合格作为补偿的依据。一般而言,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均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方式和程序,所以,对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验收资料或者与此有关的书面材料即可认定。但对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该问题关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建设工程涉及较强的专业性,故极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同产生争议的,一般由人民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
第三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以该鉴定作为判断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如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引发前,已会同工程监理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了认定,人民根据证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审核后,如不存在重新鉴定情形的,即可以纠纷前所作的鉴定结论确定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的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完工后的验收合格,同时也包括修复后验收合格。如双方解除合同时,工程未经竣工但已完工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是否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合同虽已解除,但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所以也应当比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一方违约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上述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即(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作为建设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建设工程。因此,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的,在此情形下,由于建设工程已失去了使用价值,只能采取拆除的方法重新建设,所以,承包人在该情形下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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