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生效期间,未交房租如何办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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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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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在合同生效期间,未交房租如何办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在合同生效期间,未交房租如何办呢

一、在合同生效期间,未交房租如何办呢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出租人经要求后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二、租房签合同房东违约了如何办

租房签合同房东违约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一、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让搬走如何赔偿

1、当在外面租房的时候,如果合同没有到期,房东让搬家,我们可以协议解除合同,要求房东退房租并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房东卖房是可以的,但是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且,作为承租人,还可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在合同生效期间,未交房租如何办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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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性认定t  就转租合同需以租赁合同为前提而言,二者非常类似于主从合同关系、在主从合同关系中,主合同是指能够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以主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两个合同之间是否具有主从关系,应从如下六个方面加以分析:
(1)发生上的依附性,即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2)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3)转让的从属性,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的权利转让,从合同的权利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发生转让;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亦应当随之终止;
(5)法律利益的从属性,即从合同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有的从合同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如的定金合同,有的从合同的当事人则为主合同当事人之一与第三人,如保证合同。无论何种情形,从合同均服务于主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利益;
(6)如果从合同在主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则从合同之标的须有别于主合同之标的物。以第三人向借款合同之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例,主合同之标的物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抵押合同之标的物则为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t  从主从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转租合同不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虽然转租在发生上、效力上、转让上、消灭上均受到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生效要件之一是租赁合同的有效存在,但就转租合同内容而言,转租人与次转租人均存在于租赁合同的法律利益,转租人为了获取租金,次承租人则为了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之权,不符合主从合同的要求。另就标的物而言,转租合同的标的物系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一部,具有同一性,亦不符合主从合同的要求。t  
二、对于分析t  对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上,理论和实务界有三种不同意见:意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意见
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在前经出租人追认,合同应当认定有效。该种意见涉及对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理解。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将租赁物转租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即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出租人事后不追认转租合同的效力,该转租合同就是无效的,反之即为有效。意见
三、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未经同意签订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而意见一和意见二反应了许多认识上的误区。t  对于意见一,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而认定无效。
首先,从《合同法》第224条的文意,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能得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转租合同当然无效的结论。《合同法》在存在转租行为的情况下对原出租人的保护方式,仅仅是为出租人设定了一个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是一概禁止转租。
其次,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法》52条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予以适用,不能任意扩大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话就排除了该条的适用,显然该条为任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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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性认定  就转租合同需以租赁合同为前提而言,二者非常类似于主从合同关系、在主从合同关系中,主合同是指能够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以主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两个合同之间是否具有主从关系,应从如下六个方面加以分析:
(1)发生上的依附性,即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2)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3)转让的从属性,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的权利转让,从合同的权利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发生转让;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亦应当随之终止;
(5)法律利益的从属性,即从合同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有的从合同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如的定金合同,有的从合同的当事人则为主合同当事人之一与第三人,如保证合同。无论何种情形,从合同均服务于主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利益;
(6)如果从合同在主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则从合同之标的须有别于主合同之标的物。以第三人向借款合同之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例,主合同之标的物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抵押合同之标的物则为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  从主从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转租合同不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虽然转租在发生上、效力上、转让上、消灭上均受到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生效要件之一是租赁合同的有效存在,但就转租合同内容而言,转租人与次转租人均存在于租赁合同的法律利益,转租人为了获取租金,次承租人则为了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之权,不符合主从合同的要求。另就标的物而言,转租合同的标的物系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一部,具有同一性,亦不符合主从合同的要求。  
二、对于分析  对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上,理论和实务界有三种不同意见:意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意见
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在前经出租人追认,合同应当认定有效。该种意见涉及对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理解。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将租赁物转租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即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出租人事后不追认转租合同的效力,该转租合同就是无效的,反之即为有效。意见
三、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未经同意签订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而意见一和意见二反应了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对于意见一,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而认定无效。
首先,从《合同法》第224条的文意,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能得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转租合同当然无效的结论。《合同法》在存在转租行为的情况下对原出租人的保护方式,仅仅是为出租人设定了一个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是一概禁止转租。
其次,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法》52条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予以适用,不能任意扩大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话就排除了该条的适用,显然该条为任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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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分析t  对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上,理论和实务界有三种不同意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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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合同法》第224条的文意,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能得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转租合同当然无效的结论。《合同法》在存在转租行为的情况下对原出租人的保护方式,仅仅是为出租人设定了一个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是一概禁止转租。
其次,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法》52条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予以适用,不能任意扩大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话就排除了该条的适用,显然该条为任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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