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为:如果公司需要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所谓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减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资本过多。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二、公司严重亏损。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程序有什么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如下:
1、董事会制订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若公司设有董事会,则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议事程序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2、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方案,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作出生效的股东会决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在审议通过公司减资方案并形成有效的决议后,公司需要自行安排或外聘相关专业人员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并公告债权人。通知与公告均是公司减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二者缺一不可。
债权人自接到公司有关减少注册资本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若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5、修订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股东会应根据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认缴出资变更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是什么
公司解散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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