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后,有遗嘱的,独生子女可以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除了独生子女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继承顺序是什么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股权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人去世后独生子女怎么继承,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其遗产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来处理,《民法典》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