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归孩子谁能有居住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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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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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归孩子谁能有居住权

一、房子归孩子谁能有居住权

房子归孩子能有居住权的是孩子本人,孩子未成年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确定居住权,即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抚养人一并享有居住权,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离婚房子归孩子能出售吗

离婚房子归未成年孩子,除为了维护未成年孩子利益外,该房子不可以出售。父母可以替孩子买房子,但是不能随便卖孩子的房产。正常程序是只有孩子年满18周岁之后,经孩子同意才能卖出。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必须要出售,那么首先取得所有监护人的签名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资格,然后再签署保证书,保证书中要指出:出售房产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孩子患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等才可以。

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2、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4、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5、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三、遗嘱里能处置房子的居住权吗

遗嘱里能处置房子的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居住权人先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应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就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并可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一并申请登记。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继承人先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的,后申请设立居住权登记,应就继承转移后是否发生处分登记予以审查,若发生处分登记,其受让主体,如受让人抵押权人因不知道存在设立居住权遗嘱情形,应视为善意第三人,此时已转让的,所有权人已非继承人,已不能再继续针对遗嘱人遗产进行设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只能就所造受损害要求继承人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子归孩子谁能有居住权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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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前分居小孩谁抚养对离婚后抚养权归属有影响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会涉及很多因素,比如离婚双方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日常工作生活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子女是否满2周岁或者已满10周岁时子女自己的意见、平时对子女的关爱情况、离婚后祖父母协助照顾孩子的能力等等。虽然因素很多,但不难看出最重要的原则即是:尽量保证孩子在未来生活中能够健康成长。当离婚双方各自的条件上大体相当时,法官自然而然地会把注意力集中到双方分居后孩子随哪一方生活这一情况上来。毕竟分居是为日后离婚做准备的,而分居时孩子随哪方生活也是双方博弈的一个结果,法官在判决中进一步确认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儿,而分居期间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恐怕在离婚时只能得到子女的探望权了。
二、一般会如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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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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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居住权仅有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所以造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确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和部分法官用以往司法解释中暂住权的期限推导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的现状。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当根据公正司法的需要,重新设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处理规则,同时对该种居住权相关问题的处理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使当事人基本相同的情况能够得到大体相同的司法待遇。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亦无其他收入来源,无住房而提出暂时居住的请求另一方应有给予居住帮助的能力生活困难方的这种获助应仅限于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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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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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谁执行
[律师回复] 1、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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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首先要了解同居的分类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首先要了解同居的分类。同居也分不同的情况,不同情况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谁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我们首先来了解三种不同情况的同居分类: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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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谁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比较特殊。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上和上面的情况有些许不同。除了上面根据孩子的年龄判决孩子归谁外,在这种情形下,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四、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此种情况就更为特殊,具体还是需要根据孩子的情况和父母的情况进行判决。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龄;二是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三是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四是孩子的意愿(指年龄稍大且能进行意思表示的孩子);五是孩子的生活习惯;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等等,但总的原则在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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