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要求有什么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要求如下:
1.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2.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公证法》第25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姻中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
无效婚姻的情形如下:
(一)重婚;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的,不得结婚,即使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2)当事人为禁婚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凡属上述范围内的亲属,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获准。
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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