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房屋租赁合同经常出现的问题有什么
签房屋租赁合同经常出现的问题有:
1、对租赁房屋的数量、面积、质量约定不明确;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
3、对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二条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
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4、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权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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