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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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具体有哪些

一、夫妻个人债务具体有哪些

夫妻个人债务具体有:

1、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与债权人协商确认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部分;

4、夫妻个人债务具体包括的其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有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欠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遗嘱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什么

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了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所获得的收益,又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夫妻个人债务具体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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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其实都是属于夫妻债务的,然而,在离婚的情况下其实只能对其中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做出处理,因为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与另一方并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区分清楚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也是很重要的,下文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夫妻个人债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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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具体包括个人结婚之前所欠下的债务,或者是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独自的筹划某种生产经营活动所负下的债务,而且因此筹划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也没有用于家庭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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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真是很让人难以接受,身心俱疲,因为债务就更加烦心了,想知道,离婚的话,我们之前的债务要谁来承担呢,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呢,夫妻债务划分让人很伤心但也没有办法啊。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债务划分在离婚、债务纠纷等案件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尤其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更加清晰、明确地描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其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你好,朋友结婚了,但是发现对方欠了一笔钱,还没还清,问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1]
以上条文都是有关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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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个人债务具体有哪些
1、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就欠下的债务。2、婚后一方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擅自资助不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从而欠下的债务。3、婚后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独自借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欠下的债务,并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双方婚后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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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在法院已经判了,还有一些资产分割和债务问题没有解决,请问夫妻 连带债务人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自然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共同债务并不仅限于此种情形。但其他那些债务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过二次司法解释。

  一是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旧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显然两者不尽相同甚至冲突。

  其一、旧司法解释先概括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采列举法的方式明确个人债务。概括方式过于笼统,不易操作,明确列举又难免挂一漏万。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推定性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列明两种例外情形:第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
二,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其
二,旧司法未明确举证责任,新司法解释明确将法定例外情形分配给夫妻一方,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的除外”。

  由于新旧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推定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唯一的条件就是时间条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别无其他任何条件。第一种意见中,把债务限定于“为夫妻共同利益”,实际上是附加了一个条件,这不仅于法无据,也是错误的。因为夫妻在通常情况下是经济利益共同体,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所得视为双方共同所所得,一方所失当然也是双方共同所失,这是日常生活经验告诉人们的夫妻关系法则。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一般性规定,除列举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当然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正是采纳了日常夫妻关系的经验法则,也更符合立法本意。根据新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实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当共同偿还;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个人债务,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即使是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个人的债务,或者非为夫妻共同利益,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故,第一种意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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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范围具体有哪些
夫妻个人债务范围有夫妻在结婚之前的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结婚之后约定在婚内由自己承担的个人债务;或者是因为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不进行分割的,但是夫妻商议进行分割的情况下,由夫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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