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要求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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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要求赔偿问题带来帮助。
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要求赔偿

一、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要求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方式要求赔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医疗事故导致新生儿死亡如何赔偿

医疗事故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处理:

1、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2、新生儿死亡造成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以法院确定为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医院出医疗事故如何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要求医院复印病历并封存,以固定证据,然后直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医院提交的病历进行质证,由医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判决。如果当事双方有不服的,可以上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要求赔偿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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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医疗侵权纠纷中对患者要求返还医疗费的请求不应支持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此种关系中,患者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医院为患者完成一定的治疗行为,如手术等。甲到乙处治病,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甲支付医疗费用是基于此医疗合同,同时作为合同相对医疗侵权纠纷中对患者要求返还的请求不应支持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此种关系中,患者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医院为患者完成一定的治疗行为,如手术等。甲到乙处治病,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甲支付医疗费用是基于此医疗合同,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乙,应为甲提供相应的医疗劳务。但甲在为乙做手术过程中将纱布残留于甲体内,致甲受损害,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形成了两种责任:一方面,乙未按双方医疗合同的约定为甲提供符合要求的治疗劳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乙因过失将纱布残留于甲体内,致甲身体受损害致残,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说的违约与侵权相竞合。对此,甲可以任选其一而为诉讼,但不能既主张侵权,又主张违约,因为乙实际上是做了一个行为(将纱布残留于甲体内),产生的是一种结果(致甲身体伤残),只是由于侵权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重叠,在法律上可以被认识为是两种行为,在事实上仍是一个行为,只是甲可以依据侵权法或〖合同法〗向乙请求赔偿。此案中,从甲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看,并不能看出其到底是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是依据侵权法来审理的。这样甲要求乙退还医疗费就不应支持,因为此部分医疗费的给付是基于甲乙间的医疗合同,并非乙之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损害,即使没有乙的侵权行为,此部分医疗费甲亦应给付,所以甲支付此部分医疗费与乙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得要求返还。值得考虑的是,甲给付乙的医疗费中,因乙的侵权行为致使甲手术后在恢复期之外仍继续住院休养所多付出的部分属于乙给甲造成的损失,甲可以请求乙赔偿。此案中还有一个问题,一、二审均认为对于甲单位为甲支付的医疗费,甲不得向乙主张求偿,也值得探讨。其实,甲因伤口长期不愈进行治疗的花费,应属于乙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甲当然有权向乙求偿,在此部分医疗费为甲单位负担之情况下,不能认为因此就免除了乙的侵权责任,因为甲单位并无替乙负担赔偿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甲向乙的求偿此部分医疗费的权利因此而转由甲单位来行使。另外,在我国,国营单位的职工享有公费医疗等待遇,因其工资相对较底,因此甲单位为甲负担医疗费,这种待遇是甲作为国营单位的职工所应享有的待遇,是以其为单位提供的劳务为代价的,不应认为甲受损害后得到公费负担的医疗费是一种纯收益而折抵其损失,而且相对于财产而言,人身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任何赔偿都不能认为是人身损害的具体量化,也不能予以折抵,这正是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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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器械代理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器械代理是一个许多人趋之若鹜的行业,当然从事医疗器械代理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医疗器械代理的条件有哪些呢?应当具备的医疗器械代理的条件
一、经营医疗器械文件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人员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应该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不能够其他岗位。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对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负责人需要具备临床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对于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例如经营植入类器械Ш类682
1、682
2、684
6、687
7、经营医用电子类器械Ш类682
1、682
2、682
3、682
4、682
5、682
6、682
8、6830、683
2、683
3、6840、684
5、685
4、685
8、经营和敷料耗材Ш类681
5、686
3、686
4、686
5、686
6、经营医用卫生材料软件Ш类6870质量管理人需要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注册一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公司企业需要2个以上的股东。公司人员要求至少7个法人代表除外。企业负责人、监事或者是部门经理、质量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会计、销售员、仓库保管员等。检验师要求一个为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检验学3年以上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或专职质检员一个为中专以上学历检验学专业的作为验收、售后人员仓库保管员
三、办公场所和仓库的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企业的办公场地要求为非居民住宅区。试剂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仓库要求非居民住宅区不低于20平方米对于部分产品要求达到100平方米以上而且要求避光、通风、防尘、防虫、防潮、防鼠、防污染、消防安全、检测和温湿度调节等设施设备、以及照明设施达到要求。储存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标识清楚并按产品批次存放。库区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等专用场所。
四、卫生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的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产品的安全性此外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事故调解的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调解的条件:
1、患方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1)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与医院和解者一般需年满18岁。
(2)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主体资格。参加和解的患方在法律上必须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若医疗纠纷中涉及的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病人,此时与医院和解的患方只能是病人的监护人,具体的监护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若医疗纠纷中涉及的病人发生死亡的,则其继承人具有与医院和解的资格,此时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是按顺序的某一顺序的所有继承人具备主体资格的患方既可亲自参加和解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和解或与代理人一起参加和解。
2、参加和解的医方要具备的条件:如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调解,则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最好是医院领导会议上明确医疗纠纷的医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额的权限,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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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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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侵权纠纷中,对患者要求要返还医疗费的请求应该支持
[律师回复] 医疗侵权纠纷中对患者要求返还医疗费的请求不应支持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此种关系中,患者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医院为患者完成一定的治疗行为,如手术等。甲到乙处治病,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甲支付医疗费用是基于此医疗合同,同时作为合同相对医疗侵权纠纷中对患者要求返还的请求不应支持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此种关系中,患者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医院为患者完成一定的治疗行为,如手术等。甲到乙处治病,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甲支付医疗费用是基于此医疗合同,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乙,应为甲提供相应的医疗劳务。但甲在为乙做手术过程中将纱布残留于甲体内,致甲受损害,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形成了两种责任:一方面,乙未按双方医疗合同的约定为甲提供符合要求的治疗劳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乙因过失将纱布残留于甲体内,致甲身体受损害致残,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说的违约与侵权相竞合。对此,甲可以任选其一而为诉讼,但不能既主张侵权,又主张违约,因为乙实际上是做了一个行为(将纱布残留于甲体内),产生的是一种结果(致甲身体伤残),只是由于侵权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重叠,在法律上可以被认识为是两种行为,在事实上仍是一个行为,只是甲可以依据侵权法或〖合同法〗向乙请求赔偿。此案中,从甲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看,并不能看出其到底是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是依据侵权法来审理的。这样甲要求乙退还医疗费就不应支持,因为此部分医疗费的给付是基于甲乙间的医疗合同,并非乙之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损害,即使没有乙的侵权行为,此部分医疗费甲亦应给付,所以甲支付此部分医疗费与乙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得要求返还。值得考虑的是,甲给付乙的医疗费中,因乙的侵权行为致使甲手术后在恢复期之外仍继续住院休养所多付出的部分属于乙给甲造成的损失,甲可以请求乙赔偿。此案中还有一个问题,一、二审均认为对于甲单位为甲支付的医疗费,甲不得向乙主张求偿,也值得探讨。其实,甲因伤口长期不愈进行治疗的花费,应属于乙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甲当然有权向乙求偿,在此部分医疗费为甲单位负担之情况下,不能认为因此就免除了乙的侵权责任,因为甲单位并无替乙负担赔偿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甲向乙的求偿此部分医疗费的权利因此而转由甲单位来行使。另外,在我国,国营单位的职工享有公费医疗等待遇,因其工资相对较底,因此甲单位为甲负担医疗费,这种待遇是甲作为国营单位的职工所应享有的待遇,是以其为单位提供的劳务为代价的,不应认为甲受损害后得到公费负担的医疗费是一种纯收益而折抵其损失,而且相对于财产而言,人身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任何赔偿都不能认为是人身损害的具体量化,也不能予以折抵,这正是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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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怎样向医院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怎样向医院要求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提讼三种途径。
(一)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尽可能的对方过错的证据,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二)提讼:
到立案庭发讼,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赔偿款项金额和细节,以便其日后审核。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委托的鉴定机构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也不会支持。)
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打医疗官司,律师作用很重要,建议委托律师为你维权处理。
医疗事故怎么索赔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怎样向医院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怎样向医院要求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提讼三种途径。
(一)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尽可能的对方过错的证据,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二)提讼:
到立案庭发讼,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赔偿款项金额和细节,以便其日后审核。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委托的鉴定机构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也不会支持。)
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打医疗官司,律师作用很重要,建议委托律师为你维权处理。
医疗事故怎么索赔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不构成医疗过失,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万某于2002年5月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万某的病情诊断为:胃癌、上消化道出血、贫血,并为万某实施了胃大部切除手术。2002年6月,经医院检查:万某病情平稳,可先出院,定期复查。 2002年9月,万某因进食不顺利, 第二次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其病情为:胃大部切除后食道狭窄。某医院为万某实施了食道狭窄扩张及支架固定术。2002年10月,经医院检查未见异常后,万某出院。出院后,万某认为某医院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失误,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此起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经某医院与万某及其家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医院一次性给付万某经济补偿金6万元;此后,根据万某的病情,某医院免费为其取出食道支架一次。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项目,双方未做明确约定。某医院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2002年12月,万某按照协议的约定与病情的需要, 第三次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某医院对其实施支架取出手术,但手术中未能将支架取出。经万某家属同意,某医院在万某吻合口狭窄处重新安置一支架。2003年1月,经检查,万某胸腹未见异常,出院回家休养。2003年3月,万某 第四次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吻合口狭窄放支架后,胸痛原因待查。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某医院未再对万某进行手术治疗。某医院对万某的治疗方法是:给予补液抗炎治疗,并完善各项辅助检查。住院期间,万某的主治医生曾建议采取有关措施,如转院治疗,锁骨下静脉穿刺和气管切开,但均未能取得万某家属同意。2003年4月,某医院未经万某家属同意,给万某减输了两瓶营养液。数日后,万某因慢性消耗,重度营养不良,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万某的家属认为,万某的死亡是某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的,向卫生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地医学会对万某先后四次到某医院进行诊治的经过作出了科学评价: 对万某 第一次住院时,某医院实施的治疗的评价为:万某的胃部大部切除术是有手术指征的,手术选择得当;对万某第二次住院时,某医院实施的治疗的评价为:对万某实施吻合口支架放置术,是有手术指征的,诊治过程未见明显过失;对万某第三次住院时,某医院实施的治疗的评价为:万某因吻合口再度狭窄,第三次住院,主治医生在前次吻合口狭窄,放置支架扩张效果不好的情况下,仍然采用放置支架术,显属考虑欠妥;在术前检查不完善的情况下,又放第二次支架,且前次放置的支架也未能取出,虽然术后实施上消化道钡餐造影,显示食道中下段可见金属支架影,吻合处未见明显狭窄,但病人于术后数日出现放支架处仍有胀痛症状,与第二次放支架有密切关系;对万某第四次住院时,某医院实施的治疗的评价为:万某因每次进食后大汗、心慌、气短、胸口不适等症状再次入院,医院给予输液、输脂肪乳支持治疗及抗炎等对症治疗。但审阅病历时发现给予病人的营养支持不规范,热量不够,存在医疗上的过失。加上病人长期进流食或输液维持,营养状况极差,身体非常虚弱,此次住院期间营养支持热量不够,导致病人衰竭死亡。住院期间,主治医生曾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如转院治疗,锁骨下静脉穿刺和气管切开,但均未能取得万某家属同意。最终万某因慢性消耗,重度营养不良,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综上分析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过失对万某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为50%,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为: 第一次入院诊断错误,但万某具备手术指征,医院选择手术得当;第二次住院诊治过程未见明显过失;第三次住院放置支架手术考虑欠妥,而且术前检查不完善;第四次住院对万某的营养支持治疗热量不够,与万某的重度营养不良,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有一定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当地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万某的家属向当地人民提讼,认为在万某的治疗过程中,某医院存在失误,万某的死亡是某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的,请求人民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恤金和被扶养人万某的母亲的生活费共计25万元。某医院答辩称:万某是因营养支持不到位,导致衰竭死亡的。经鉴定,万某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是病人自身体质差及其亲属不配合治疗的错误行为导致的。这就在客观上认定了某医院诊治过程中的失误不是导致万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本院已经与患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给付万某及其家属经济补偿金6万元,说明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患者死后,其家属又要求赔偿,而且其诉讼请求有重复、过高和无法律依据的部分,医院不同意,请求人民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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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做?
首先,应当先申请医疗鉴定,因为在法律中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是有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的,并且只有依据起医疗鉴定的结果我们才能作出具体的结论。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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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跪求一个有关医疗的小品,医疗纠纷或者什么的。
[律师回复] 两者之间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医疗纠纷只是情况比较轻微的纠纷,但是重大医疗纠纷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了。
一般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重大医疗纠纷的情形
  
1、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来访人数多于5人,情绪较激动。
  
2、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10人,情绪较激动。
  
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阻塞交通等,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4、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将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围攻、殴打、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6、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参与。
  
7、以自杀、跳楼、等方式威胁索赔。
  
8、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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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重大医疗纠纷的情形
  
1、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来访人数多于5人,情绪较激动。
  
2、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10人,情绪较激动。
  
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阻塞交通等,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4、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将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围攻、殴打、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6、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参与。
  
7、以自杀、跳楼、等方式威胁索赔。
  
8、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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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纠纷的情形
  
1、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来访人数多于5人,情绪较激动。
  
2、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10人,情绪较激动。
  
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阻塞交通等,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4、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将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围攻、殴打、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6、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参与。
  
7、以自杀、跳楼、等方式威胁索赔。
  
8、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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