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过时效应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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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伤鉴定过时效应该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工伤鉴定过时效应该如何处理

一、工伤鉴定过时效应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工伤鉴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鉴定不服超过15天如何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不服过了15天没有申请再次鉴定的,初次鉴定结论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时间要如何处理

工伤认定超过一年,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工伤鉴定过时效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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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过时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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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时效超过一年该怎么办?
工伤鉴定过一年确实事劳动行政部门可能不受理了。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的,导致劳动者无法做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所受的损失由单位赔偿。因此,你可以直接起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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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鉴定有效期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怎么选择车损鉴定时间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车辆修理后,车辆所有人往往会提出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的请求,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可能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但近年来,随着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方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大都持肯定态度。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二、怎么办理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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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鉴定的有效期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怎么选择车损鉴定时间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车辆修理后,车辆所有人往往会提出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的请求,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可能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但近年来,随着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方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大都持肯定态度。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二、怎么办理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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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应该去哪里鉴定
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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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最佳有效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伤残鉴定最佳有效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
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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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有效期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所需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广宗县钟山区椒江区隆安县吉安县四方区铜山区在很多的时候当事人都是以司法鉴定结果来作为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不是所有的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是没有的,有些是有的,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会有优先程度有。那么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的优先鉴定有那些小编为你做详细的解答。一、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依据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
首先,委托人或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由人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下级人民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其次,受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及执业资格。
3、检材或客体全面、客观、真实,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据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鉴齐备。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具备有关规定。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应包括: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具备形式要件的鉴定结论能够较客观地反映鉴定的全貌,为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被鉴定对象提供有力证明。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决定(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从其规定,不再列为该决定管理的范围。这说明决定(草案)给予部分法定鉴定部门的管理以例外,也确立了这些鉴定结论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鉴定部门是指非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法定鉴定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且其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效力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应优于其他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因为该结论是本部门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自己选定的,对此产生的鉴定结论委托部门在适用时其效力应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有些被鉴定对象受时间变化的限制,如易腐烂、变质、受市场经济规律调节的价格浮动较大的事物、伤害后治愈复原的伤口、随着时间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制品等。或依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或消失或无法重新恢复到被侵害之时的情形,距案发时间的远近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或赔偿的范围、数额等,距案发时间最近的鉴定结论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发当时的情况。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实物(包括人或物)鉴定结论是源于被鉴定的物体,具有直观、真实、客观的特点,对实物进行鉴定所产生的结论是原始的、
第一手的鉴定结论,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实物鉴定结论为依据、运用专用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而产生的鉴定结论,其来源于书面资料,是间接的、
第二手的,是对初始鉴定结论的再创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实物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结论效力。综上所诉,对于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的优先鉴定有那些小编的解答是:不是所有的司法鉴定对于案件来说都是有用的,我们需要分清哪些对于我们来说是有用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鉴定的效力是有先后之分的,当我们做司法鉴定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效力的先后来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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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去哪办理工伤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职工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发现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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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鉴定有效期是多久,怎样规定车损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怎么选择车损鉴定时间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车辆修理后,车辆所有人往往会提出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的请求,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可能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但近年来,随着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方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大都持肯定态度。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二、怎么办理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工伤鉴定书复印件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鉴定书复印件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受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职工拿到的工伤鉴定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可以在劳动纠纷中当做证据材料使用。因此,职工要妥善保管鉴定书的原件。那么,工伤伤残鉴定书原件丢了,复印件有效吗?
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各自有一份。在发生工伤鉴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使用,与原件无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保存50年,可以到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明。
因此,发生工伤鉴定书原件丢失的情况,不要着急,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复印,只有加盖印章的复印件才能使用。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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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哪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职工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发现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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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时效: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如何鉴定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且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工伤保险首先需要认定为工伤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因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都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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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时效: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如何鉴定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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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且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工伤保险首先需要认定为工伤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因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都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超过工伤鉴定时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超过工伤鉴定时效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超过工伤鉴定时效怎么办
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以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再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局也不予受理,然后以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然后会看厂方的意见,如果厂方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工伤评残标准进行鉴定,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如果厂方同意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则直接按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
【法律依据】
1、《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4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二、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非工伤医疗期的待遇如何
1、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①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①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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