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怎样申诉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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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怎样申诉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怎样申诉

一、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怎样申诉

当事人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可以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至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再审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机关怎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怎样进行追责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怎样申诉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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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如何申诉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如何申诉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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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之前在乡下造了一处房子然后收到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对于这个决定书不服要向哪里上述呢
[律师回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当事人自行履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5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各项内容的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规程》明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
①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②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③向社会公开通报;
④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4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
(1)前置程序——催告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规程》明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录C参考格式20),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当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回执;接收人员拒收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申请书是否递交、拒收或者拒签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拒收、拒签强制执行申请书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做好记录的,可以视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程序规定的,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特别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特别情形主要是:人民法院发现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这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5)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不予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裁定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议维持原裁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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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在国土部门上班,现在面临每个月的月考需要提前复习一下知识,国土资源部国土行政复议规定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
一,行政处罚行为。这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第
二,行政强制措施。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遣送等,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第
三,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
四,行政确权行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五,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非法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非经农户同意而随意变更或废止原承包合同,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农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并可任意申请行政复议。第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主体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九,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凡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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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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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权有吗?
该权利国土资源局没有,需要向法院申请才可以,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则属于利用法律的手段,强行的要求义务人履行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义务人还是不遵守规定履行,此时还会有其他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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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什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肯定会涉及一定的约束意义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一定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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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叔叔家有一块田地有人想占有它,为了这个还发生了一次打架事件,现在叔叔想申请行政复议。麻烦问一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意见包括些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审查
1.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 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复议受理之日起 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 书列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列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材料。
4.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组织或者个 人收集证据。
5. 复议决定作出前,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经说明理由, 可以撤回 ;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
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 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并加盖印章。
3.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 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 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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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案件中止时限是多久?
国土资源行政案件中止时限是两年的时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中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如果在两年时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之下,那么就不会再次的对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了。这个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是有确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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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开大会,因为需要,自己也在关注着这方面的事情,来咨询一下国土资源局案卷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第一部分 程序规范
  第一章 立案
  立案阶段主要包括,接待、初审、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三个阶段。主要程序要求如下:
  
一、第一阶段:接待
  
(一)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明确的复议请求。
  
3、有申请复议的事项和理由。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核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委托手续(委托其他公民代理的,核查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核查律师执业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二)以口头形式当面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有接待登记,并制作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明确的被申请人。
  
2、明确的复议请求。
  
3、申请事项和理由。
  
4、口头申请的日期。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同
(一)中第4项、第5项的规定)。
  
6、申请人在笔录上的签字。
  
7、两个承办人员接待(笔录中签字或者接待登记中记载)。
  
二、第二阶段:初审阶段
  依据《复议法》的规定,对复议申请是否可以立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受理事项符合《复议法》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2、申请人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4、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级行政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由市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组织。
  
5、受理复议案件的机关是有权进行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
  
6、受理事项是否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三、第三阶段:决定立案或决定不予受理阶段
  
(一)决定立案程序:初审后,对符合形式审查内容的复议申请决定立案,主要程序具备以下内容:
  
1、承办人员提出应当立案的理由、依据以及立案建议。
  
2、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复议机关行政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3、将受理决定通知申请人。
  
(二)决定不予受理的主要程序:
  
1、初审后,对不符合形式审查内容的复议申请,承办人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2、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法制机构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并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或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3、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4、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了作出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
  
5、对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了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6、属于《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转送了有关复议机关,并通知了申请人。
  
7、属于复议前置类型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起诉权、起诉期限以及受诉法院。
  第二章 审 理
  
一、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是对复议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实体审查的阶段,审查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法制机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转送了被申请人,告知立案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证据是否充分。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是否合法。
  
7、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越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8、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二、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程序:是指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出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申请。
  
2、复议案件承办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审查的意见,或者承办人员直接提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理由、依据,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3、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权的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停止执行。
  
4、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5、将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根据《复议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法制机构发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时,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承办人员在收到复议申请的7日内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意见,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
  
2、法制机构负责人对中止审理的意见进行审批。
  
3、制作中止审理决定书。
  
4、将中止审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5、属于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负责人在30日内签署对规范文件的处理意见。
  
6、属于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7、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恢复审理程序。
  
四、决定和执行
  决定和执行阶段,是复议机关按照《复议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复议决定书、监督复议决定执行的阶段,主要程序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复议决定内容不符合《复议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
  
2、复议决定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或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3、复议决定加盖了复议机关印章。
  
4、复议决定是在法制机构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或法定的延长审理期限内作出。
  
5、延长审理期限,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6、行政复议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7、监督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的执行。
  
8、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部分 文书规范
  第一章 立案阶段
  主要文书有: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律师执业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转送函、责令受理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一、立案登记表的主要事项:明确的当事人基本情况、立案事由及依据、承办人意见、领导批示及时间。
  
二、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有明确的受理时间、答辩期限、逾期不提交答复和有关材料的法律后果。
  
三、不予受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明确的申请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复议机关印章、决定日期(复议前置的,告知诉权、诉期、受诉法院)。
  
四、送达回证的主要内容:送达文书名称、复议机关印章、当事人签收、送达日期。
  第二章 审理阶段
  主要文书有谈话通知、调查笔录、其他证据材料、审核报告、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审查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审查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延期审查通知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送达回证。
  
一、谈话笔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谈话内容清楚、当事人签字。
  
二、审核报告:承办人员对行政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程序、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
  
三、停止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停止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决定内容、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裁决日期。
  第三章 决定执行阶段
  主要文书:有结案呈批表、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结案呈批表主要事项。承办人员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处领导审批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复议机关负责人意见、批准日期。
  
二、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主要答复意见,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及其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决定日期、复议机关印章。
  第三部分 立卷归档规范
  一案两卷,正副卷分开;卷内各种文书项目齐备、填写规范; 案卷排列有序;装订规范;卷内没有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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