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参与公司经营是不是会影响股东分红
不参与公司经营不影响股东分红。因为股东的分红权来源于出资而不是经营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实缴比例参与分红,没有实缴的部分不能参与。公司章程能做出例外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股东是不是要承担公司经营期间的亏损
股东在法律上不应承担公司的亏损,但由于公司必须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才能向股东分配红利,导致减少分红从而实质承担公司的亏损。
公司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是公司自身经营行为造成的,不是股东行为造成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亏损应该公司自己承担。
但在实践中,公司必须要弥补在先的亏损后才能向股东分红,这样以来股东虽然不直接承担公司的亏损,但公司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方式导致股东实质承担了公司的亏损。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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