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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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我国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

2、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公布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物的管理职责,要实现权利与职责相统一。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是什么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为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行政许可进行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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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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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扣押了我的货物,说是我涉嫌走私化妆品,我只是给自己买的,准备复议,那么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法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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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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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在开车的时候被交警拦下来说是超速了,但是没有证据,行政处罚执行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
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
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 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
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 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5、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 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6、行政处罚执行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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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前阵子才刚打完借款的官司,对方到现在还没把钱给还上,去申请强制实施的话,在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平衡原则。该法第1条确立了两个最基本关系的平衡:
1、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这两对基本的相互关系,正是该法制定和实施要把握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该法规定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该说是“最小损害”原则的很好体现。
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里,权限法定的“法”主要或基本上限于法律;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的“法”则可限于法律、法规;而程序法定的“法”则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应包括规章。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这里的“教育”,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教育,也包括对一般社会公众的教育,当然,主要是指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此外,这一原则还具有“先教育、后强制”和在行政强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中坚持教育的意涵。只要通过教育自觉履行了义务,行政机关就不应对之再实施行政强制或处罚。
五、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该法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分别规定于多个不同条款,将其精神贯穿和体现在行政强制权设定程序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重点主要落实在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包括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设计和对程序的设计。
六、救济原则。该法确立的行政强制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虽然这三种救济途径均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和调整,但该法还是加以了特别规定。这是因为行政强制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高权”行政行为,需要特别强调。
我现在在申请行政复议,已经递交了申请书。想要问一下在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总之,在审查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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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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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国行政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
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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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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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收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收养的五项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收养人、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3、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人不得以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任何法律都有其原则,违背了法律的原则也就违了法,那么就婚姻法而言,其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
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

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

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三)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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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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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1、信息性原则;行政决策没有信息寸步难行,信息是决策的依据。

2、预测原则;行政决策是规划未来的行政目标和行动,必然要有对未来动态的预测。

3、系统性原则;运用系统分析原理和方法进行决策活动,这是现代行政决策的客观要求。

4、可行原则;决策必须具备实施的现实条件,切实可行。

5、择优原则;对比优是决策的关键步骤,没有对比,就无法辨别优劣。

6、动态原则决;策是根据现实情况的做出的,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要有临时方案和应变方案,适时适事作出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乡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
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决策。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科学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条[民主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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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1、信息性原则;行政决策没有信息寸步难行,信息是决策的依据。

2、预测原则;行政决策是规划未来的行政目标和行动,必然要有对未来动态的预测。

3、系统性原则;运用系统分析原理和方法进行决策活动,这是现代行政决策的客观要求。

4、可行原则;决策必须具备实施的现实条件,切实可行。

5、择优原则;对比优是决策的关键步骤,没有对比,就无法辨别优劣。

6、动态原则决;策是根据现实情况的做出的,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要有临时方案和应变方案,适时适事作出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乡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
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决策。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科学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条[民主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
、检察院作为整体的,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我国的只于行政,不于立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具体措施
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
3、审判公开的原则
1、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公开宣判;
3、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4、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5、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4、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6、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7、对于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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