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包含什么
征地拆迁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拆迁安置补偿包括的类别有:
1、被迁房屋补偿;
2、拆迁安置补助。
货币补偿适用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拆迁人对此有选择的场合。被拆迁人没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房屋承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而拆迁安置补助是指由于被拆迁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称为拆迁赔偿费,除此之外,还包括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包括:
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包括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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