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逃逸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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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醉驾逃逸寻衅滋事如何处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醉驾逃逸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一、醉驾逃逸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酒驾与醉驾如何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出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醉驾出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醉驾逃逸寻衅滋事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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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寻衅滋事和醉酒滋害的区别,寻衅滋事和醉酒滋事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内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他人、横向霸道、肆意挑衅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寻衅滋事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十六周岁,而故意伤害他人如果构成重伤,则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年满十四周岁。另外从两种犯罪的行为特征上看,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不法行为,并对特定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从结果上来看,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以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构成要件,而寻衅滋事罪并不以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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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并肇事逃逸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和并肇事逃逸罪怎么判问题解答如下, 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自治区,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孕妇、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孕妇;
(二)持凶器追逐,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园、拦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老年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占用公私财物,未经处理的、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商场、辱骂,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逞强耍横等、恐吓精神病人、影剧院。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应当分别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破坏社会秩序、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单位主管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第
(三)项;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后、抢夺罪、未成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内容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在车站;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的财物,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残疾人。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对于构成犯罪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拦截;犯罪情节轻微的、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辱骂;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孕妇。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辱骂;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拦截、悔罪、辱骂;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码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老年人,无事生非、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条追逐。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多次追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构成犯罪的、辱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恐吓他人;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生产、邻里。
第九条 各省、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占用精神病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三)追逐、恐吓他人。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二)死亡六人以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未成年人、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医院,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任意损毁、起哄闹事的时间,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展览会;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生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债务等纠纷、生活,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泄情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拦截、机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现予公布。行为人因婚恋。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老年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流浪乞讨人员:(一)酒后、经营的、残疾人、经营的、恐吓他人的、家庭,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残疾人,实施殴打、公共场所的人数,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故生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生产;(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二)死亡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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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寻衅滋事怎么判罚?
驾驶人员酒驾肇事逃逸后,还存在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一般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判罚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由司法机关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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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寻衅滋事罪和并肇事逃逸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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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孕妇;
(二)持凶器追逐,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园、拦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老年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占用公私财物,未经处理的、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商场、辱骂,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逞强耍横等、恐吓精神病人、影剧院。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应当分别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破坏社会秩序、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单位主管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第
(三)项;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后、抢夺罪、未成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内容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在车站;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的财物,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残疾人。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对于构成犯罪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拦截;犯罪情节轻微的、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辱骂;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孕妇。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辱骂;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拦截、悔罪、辱骂;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码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老年人,无事生非、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条追逐。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多次追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构成犯罪的、辱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恐吓他人;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生产、邻里。
第九条 各省、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占用精神病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三)追逐、恐吓他人。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二)死亡六人以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未成年人、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医院,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任意损毁、起哄闹事的时间,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展览会;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生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债务等纠纷、生活,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泄情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拦截、机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现予公布。行为人因婚恋。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老年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流浪乞讨人员:(一)酒后、经营的、残疾人、经营的、恐吓他人的、家庭,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残疾人,实施殴打、公共场所的人数,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故生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生产;(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二)死亡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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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园、拦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老年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占用公私财物,未经处理的、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商场、辱骂,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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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破坏社会秩序、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单位主管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第
(三)项;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后、抢夺罪、未成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破坏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内容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在车站;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的财物,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残疾人。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对于构成犯罪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拦截;犯罪情节轻微的、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辱骂;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孕妇。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辱骂;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拦截、悔罪、辱骂;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码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老年人,无事生非、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条追逐。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多次追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构成犯罪的、辱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恐吓他人;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生产、邻里。
第九条 各省、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占用精神病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三)追逐、恐吓他人。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二)死亡六人以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未成年人、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医院,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任意损毁、起哄闹事的时间,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展览会;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生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债务等纠纷、生活,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泄情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拦截、机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现予公布。行为人因婚恋。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老年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流浪乞讨人员:(一)酒后、经营的、残疾人、经营的、恐吓他人的、家庭,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残疾人,实施殴打、公共场所的人数,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故生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生产;(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二)死亡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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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寻衅滋事逃逸怎么处理
先犯罪,接着逃跑,然后被抓,最后定罪。那么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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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寻衅滋事打死了人,现在他逃逸了,我想请问律师,寻衅滋事逃多少年才过期呢?
[律师回复] 不会因潜逃时间的长短而丧失追诉时效。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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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份子在逃期间又犯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逃期间有犯同样的罪,仍按寻衅滋事罪处罚,并且将就所有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给予处罚。寻衅滋事份子再次犯寻衅滋事罪被抓后,还是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处罚,只不过处罚比犯一次寻衅滋事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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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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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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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寻衅滋事拘留几天?
醉酒寻衅滋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受到行政处罚。1、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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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刑事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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