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致人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论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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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电动车致人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电动车致人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论

一、电动车致人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论

电动车撞致对方当事人死亡,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电动车一方不是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行为人肇事后急于逃避责任而逃逸,其既未查看被害人情况,也未作任何处置即逃离,行为人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2、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较为严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将被害人放置在光线昏暗或者隐蔽地点,之后由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等造成被害人死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行为人将被害人移到路边比较安全的地方,希望其他人看到并给予救助,但被害人其后因其他车辆交通肇事等原因造成事故并死亡,行为人应否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要看被害人伤情严重程度。

4、行为人以为被害人死亡而故意将其放置在容易被其他车辆碾压的位置或者用杂物进行掩盖致使被害人因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由于逃逸行为仍是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因素,因此仍然可将此种情况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者能取保候审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不批准的原因是比较多的,例如申请人不交纳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担保人,或者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电动车致人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论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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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5)严重超载驾驶的; (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或伤害罪行为。( 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 ①隐藏或者 ②遗弃;( 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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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肇事逃逸致死亡怎么处罚?
电动车肇事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对于电动车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还需要按照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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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同事小唐因突发疾病导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故认定书定为他的全责,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书有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
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
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
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
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
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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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
[律师回复] 简要案情:  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A(和王某雇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B运输苹果的要求。于是,王某让B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A开车,A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造成行人一人死亡。A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A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A开车,并没有“强令”A开车的行为。根据198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指使”一词释义为: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某事。至于“叫”的字义据1992年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释义为“招唤、使、令”。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A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一、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知道,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处罚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因此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刑事处罚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经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所以要承担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是: 1、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3、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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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一般会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如果对他人实施了暴力的行为,并将认定为是故意伤害罪的并且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属于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将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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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5)严重超载驾驶的; (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或伤害罪行为。( 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 ①隐藏或者 ②遗弃;( 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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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死亡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交通肇事致死注意事项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 交通事故要做哪些司法鉴定 出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做哪些检验鉴定?随着交通事故诉讼案的增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证据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为此,交管部门提示说,涉及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共有12种,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号入座。 (一)尸体检验 1、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2、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3、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二)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 1、酒后和吸毒后驾车; 2、无证驾车; 3、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4、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 5、严重超载; 6、逃离事故现场。 (三)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四)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五)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3、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 4、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 5、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 6、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 7、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 8、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 9、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六)安全性能检验 1、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 2、交通死亡事故; 3、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 4、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6、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 7、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七)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八)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九)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十)指纹鉴定 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十一)量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十二)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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