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
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执行停止吗
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是不会停止的。以下几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1.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巨大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法院认为执行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有: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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