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有哪些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包括以下:
(一)未办理离婚登记又和别人再次结婚的,或有配偶者又和别人同居的;
(二)对孩子、配偶等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四)因为感情不和的原因,而分居超过二年时间的;
(五)其他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男女中有一方想要离婚的,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中有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可以表现为未离婚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可以表现为未离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
(二)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有哪些
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都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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