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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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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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怎么去规定的

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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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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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这样的
《民法典》(.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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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违约金,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肖先生问:我的一个朋友的朋友因为经营需要,经我朋友介绍打算向我借20万元现金使用。我们双方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再约定一定的违约金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
具体来说,作为出借方,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借款方提供约定金额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相应利息以及借期届满时全额收回本金的权利。作为借款方,有依约定用途合法使用借款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依约履行支付利息以及到期足额归还本金的义务。
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中,完全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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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违约金可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违约金可行吗
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在审理中是否应当认定其效力,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持否定意见的则认为,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定了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仅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损失只能是利息损失。
综上可见,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二、违约金的效力如何认定
要确定民间借贷违约金的效力,必须要对违约金的性质即违约金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进行分析。我国法律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特征。同时,该条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体现了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我国立法对违约金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许当事人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
就民间借贷合同来说,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相当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带有一定惩罚性质,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起到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作用。至于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笔者认为该规定显示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式并不冲突。实践中,多数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三、民间借贷纠纷怎么解决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处理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3、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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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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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间借贷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违约金的上限,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规定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的约定没有上限,但是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一般也得不到的支持。
1、《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2、《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 少。
3、《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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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其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其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其四、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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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合同违约金包含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合同违约金包含哪些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金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从该条
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
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①。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以上规定,违约金
首先体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发生;违约金正是因为不以损害发生和数量的多少为依据,使得违约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为违约金具有明晰确定、简单易行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表现出显著的惩罚性,通常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再次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它的全面履行,没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担违约金,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二、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民事主体在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社会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自由
首先从合同的效力上讲,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从具体表现形式上讲,当事人应依法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存在;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合同正义也难于存在,因为合同正义产生于平等竞争的市场;同时合同自由是建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基础,在我们建立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应该继续得到弘扬、确立、巩固。违约金条款
首先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在没有守约方证明显失公正的条件下,人民应当推定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公正的,因此应当以支持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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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违约金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合同违约金包括哪些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金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从该条
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
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①。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以上规定,违约金
首先体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发生;违约金正是因为不以损害发生和数量的多少为依据,使得违约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为违约金具有明晰确定、简单易行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表现出显著的惩罚性,通常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再次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它的全面履行,没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担违约金,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二、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民事主体在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社会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自由
首先从合同的效力上讲,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从具体表现形式上讲,当事人应依法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存在;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合同正义也难于存在,因为合同正义产生于平等竞争的市场;同时合同自由是建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基础,在我们建立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应该继续得到弘扬、确立、巩固。违约金条款
首先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在没有守约方证明显失公正的条件下,人民应当推定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公正的,因此应当以支持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为原则。
民间借贷,贷款逾期后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吗?(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金融业中,贷款逾期后收取的是逾期罚息,一般并无违约金之说。对民间借贷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主要有正反两种观点。持否定意见者认为,民间借贷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因为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里的“应当”限定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仅为支付逾期利息。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民间借贷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便可以认定有效,因为合同法中并未明确禁止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根据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应允许双方约定违约金;而合同法第207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列举方式,并未排除其他违约责任方式的存在。我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第114条,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时,《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的违约金便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保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给予救济,是对守约方的救济。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并未对违约金行使予以限制,而在借款合同分则部分,第207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条规定显示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该条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说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式并行不悖。同样,合同法将民间借贷条款列入了借款合同分则中,同样证明民间借贷在违约责任方面可以参照适用借款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应属可行。对偏高的违约金可依申请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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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有什么?
因合同违约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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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调解书违约金包括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调解书违约金包括什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违约金有哪些要求
如果民事调解书未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不能主张违约金。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对调解书就违约金部分进行补充约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个条款本身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的调解书当中约定违约金,这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有迟延履行金即违约金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进行制裁性,强制要求进行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与当事人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并行适用的。或者说,当事人有约定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应当可以支持和适用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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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调整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才能进行调整。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并不受他人干涉。况且基于当前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不宜过多地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效力应予肯定,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故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义务。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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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明确了合同双方的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要求或是实施的行为与合同要求不符合,按照约定,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一般分为两种:缔结过失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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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要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义务。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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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合同甲方违约解除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拓展内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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