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再审怎样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在再审阶段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判决,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二、行政诉讼被告怎样确认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按照以下情况确认: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要怎样撤销行政诉讼
撤销行政诉讼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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