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什么法定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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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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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什么法定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什么法定条件

一、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什么法定条件

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若是没有持有相应的股权,则没有资格进行司法强制解散。还需要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有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法股东入股的要求有什么

股东入股,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什么法定条件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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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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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获得股权需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获取股权资格的标准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不存在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时常比较复杂,有的是没有出资,但是记录在册,有的反之,有的以他人名义出资等等。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等股东资格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就一些常见的股东资格纠纷做了细化的规定,便于司法审判执行统一的标准。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
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
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
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
4.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
5.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6.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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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什么样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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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听说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面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有什么情况下,小股东要求公司解散可行?
[律师回复]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 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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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2、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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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吗
[律师回复]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要求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解散。所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公司可以解散。但是如果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条款使公司继续存续的,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2、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项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公司解散。由此股东可以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方式,来决议公司解散。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公司决议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即为成就。
3、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况下请求判决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最高人民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种情形为: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由此可见,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证明存在以上四种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提讼,由判决强制公司解散。
2014年我准备成立一家公司,以前的一个同事知道后表示想一起搞,经我们协商,我占80,他20,我以一套房产及现金32万多足额出资,他出了三十万,按比例其应该出资47万多,但是初创公司也没经验更没有在意,签订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后,其当时在外企,表示能否隐匿其股东身份,我说没问题,所以公司注册下来成为我一个股东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随后在运营一个项目过程中,上游企业提供的产品出现问题,协调不成后2015年进行诉讼,直至2016年12月才把货款及区域保证金等费用执行回来,在诉讼期间,我才慢慢了解到个人房产需要过户到公司名下,因为其认缴股金未缴足,我多次要求其足额出资,其推诿拖延,后我要求将房产过户公司,其以诉讼结束后撤股为由,拒绝我将房产过户,因为公司过户后会有笔税费,其要按比例承担,同时其主动要求承担公司装修人工费用(该笔费用我并未列入公司支出,我这个人够实诚吧),要求我不要再追究其入股资金不足,他也不追究我房产未过户到公司名下的事情,并承诺承担我垫付公司运营费用的利息。(资金没了根本无法开展新的经营项目一直维持)在2016年12月份执行款到账后,由于其和我在履行法院判决退货过程中,其假冒我的签名在我公司给被告公司退还货物的物流单上签收我的名字,直接导致被告公司拒绝承担退货物流费用,我们两人约定在物流费用诉讼结束后再进行结算,同时就公司新开展的经营项目进行讨论,此时其已离开外企,但其具体住址及工作情况也对我讳莫如深,我要求其公示其公司股东身份,并提供相关资料准备开始物流费用的诉讼,其开始推诿拖延,拒不参加股东会议讨论,拒不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票据,拒不配合我提供资料进行物流费用诉讼,要求退股,我们多次协商未果,无奈我以公司名义给其进行处罚,并多次要求进行股权转移协商,其拒不回应,直至2017年3月向法院起诉,起诉要求我和公司退还其入股资金及利息,同时起诉我公私财物不分。经过法院调解未果,近期法院走简易程序后,其律师又更改诉讼请求,承认我两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要求法院解除合作协议,并解散公司。我是想请教一下,1像他这样未足额认缴股金的瑕疵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法官会支持吗?2同时,由于我的房产入股时并未做评估,但是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绝对是符合我入股资金的,但是由于我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而且在给工商局备案时候,做出了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该股东律师以此认定按照我买此房产的价格进行计算我的入股房产金额,并以我给工商局备案无偿使用我房产为由,拒绝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和房产税计算,这合法吗?3,根据公司财务核算,目前公司运营亏损近九十二万,按比例其入股资金已悉数亏完,但我还要继续经营我的公司,他提出解散公司法院会支持吗?请哪位律师不吝赐教一下,
[律师回复] 您好,需要根据案情及提供的证据等综合分析,建议您积极应诉,否则就失去了抗辩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件事实,避免过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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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要求解散公司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东如何要求解散公司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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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大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股东是股份公司的重要出资人,又称为投资人,不管是哪个公司,都有投资份额占该公司比例较大的股东,而大股东在很大程度上也对公司的重要决议具有相当话语权,大股东人数的稳定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大股东死亡,对公司会有什么影响,这是公司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例如,拿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能否解散公司,或者大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如何处理,这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举例来说,张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便持有公司占绝对控制权的股份,现张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那么,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解散公司呢
事实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该死亡股东的股权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A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即张某死亡,其股权会因继承转移给合法继承人,其他股东此时可以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我扼一个朋友是一家公司的隐形股东,现在他想退股,我想问一下隐名股东如何退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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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么要求解散公司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怎么要求解散公司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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