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有什么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如果是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该复议机关管辖的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条件有什么
卫生行政复议的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未就同一案件进行复议或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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