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未经过年审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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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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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企业资质未经过年审是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资质未经过年审是什么意思

一、企业资质未经过年审是什么意思

企业资质未经过年审的意思,企业资质都有有效期,根据资质不同,有效期一般在1至5年,在有效期内,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年审,通过年审才能继续使用该资质,未通过年审那证书就会失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什么意思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在西方某些国家,企业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还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的种类。随着我国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后我国企业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企业资质是指什么

企业资质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特定行为时所要求其应该具备的资格以及满足与该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要求。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企业资质未经过年审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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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一般分类:1)国家行政企业2)公私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社会组织机构5)国际组织机构6)外资企业7)私营企业8)集体企业9)国防军事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其实就是指企业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的,比如说自己所应聘的企业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私企等这些。这个应该是劳动者当初在应聘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应聘的单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这不是劳动合同当中的关键问题,其他应该注意的关键事项小编都详细的为大家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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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是怎样的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两类财产性质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经营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一审未结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审是指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均有详细规定。一审程序的一般步骤如下:
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审的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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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企业经营性质有哪些
根据企业的性质,企业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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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结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审是指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均有详细规定。一审程序的一般步骤如下:
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审的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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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中的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一般分类:1)国家行政企业2)公私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社会组织机构5)国际组织机构6)外资企业7)私营企业8)集体企业9)国防军事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其实就是指企业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的,比如说自己所应聘的企业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私企等这些。这个应该是劳动者当初在应聘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应聘的单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这不是劳动合同当中的关键问题,其他应该注意的关键事项小编都详细的为大家进行了解答。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建造师不少于10人。 6、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7、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8、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这个是全国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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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有哪些?
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有: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对于私营企业的设立,一般是属于个人根据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来进行办理的,涉及到存在合伙创办的,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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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高一的同学涉及一场官司,但是她说变化有点大了,说什么庭审更实纸。请问庭审实质化 刑事辩护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回复] 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有区别,也有 联系。庭审中心主义的核心是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以法庭为 中心,其得以提出既有外部坏境的因素,也有诉讼内的现实 动因。从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沿革来看,其目的也是以庭审 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并基本形成了控辩对抗的格局,完善了 相关配套机制。从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来看,应当注重 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完善和深化。 正文:
庭审实质化是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 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 “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 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实现诉讼证据 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在我国现今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 下,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 深入研析。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 “以庭审为中心” ,集中体现了司 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 措。 “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 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 程序、直接审查证据。而只有法院系统将之简称为 “四个 在法庭” 。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
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 基础和条件。刑事诉讼应当 “以审判为中心” ,即在事实认 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如以庭下阅卷的 方式实施审判, 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 “侦审联结”与 “侦查中心主义” ,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 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 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6年修 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 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 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实行由控辩双方向 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但是,审判方式虽变, 庭审形式化的问题却未根本解决。法官变审前阅卷为庭后阅 卷,仍以阅卷而非庭审作为心证的主要来源。2012年刑 事诉讼法恢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 材料的方式。此种恢复虽然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提高其庭审掌控能力, 却使庭前实体审现象更易发生。 此外,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意图强化庭审 对证人证言的实质审查,但从实践看,证人出庭率并无明显 变化,加强证人出庭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立法目的显然未能 实现。
造成我国庭审形式化的原因包括:第一, 公检法 “流 水作业”的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从法律上确立了“流水作业”的诉
讼构造, [1]这也就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第二, “案卷中心主义”的审理模式。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案 卷承载了侦查取证获得的基本信息,而案卷的传递和应用对 公诉乃至审判通常发挥着决定性影响,尤其是其中的人证作 用重大。 但是, 证人不出庭, 以案卷中的书面证言代替作证, 却是长期形成的普遍实践,而相关法律规定则保障和强化了 案卷笔录的作用。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 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 “应当当庭宣读” 。即证人如 不应召出庭,可用书面证言代替作证。案卷的形成和流转实 现了从侦查到审判的紧密联结,导致法庭审判的直接性、实 质性与实效性明显不足。 第三, 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 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讯问没有沉默权,辩护人在调查取证权、 阅卷权等方面仍受到诸多限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扮演双重 角色,这使得辩方根本无法与控方抗衡。第四,直接言词原 则未得到充分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直接言词 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的普遍不出庭,书面证 言的大量使用,使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和对证据的质 证无法充分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 作会议上提出, “在庭审中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做到事实 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 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 。这是最高审判机 关释放出的推进庭审实质化的信号,推进我国庭审向实质化 的转变势在必行。
二、庭审实质化的核心——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分 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 原则,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 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否则,审理活 动便属无效。直接采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的调查 和认定应以直接方式进行,只有经直接调查采取的证据才能 作为判决的依据。言词原则,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 述的方式进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 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3]直接原则 和言词原则是相互贯通、相互配合的两项原则,通常可合为 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 利于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直接言词原则为辩护 活动的展开提供了条件,使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够通过立证、 问证的辩论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第二,保障控辩双方诉 讼地位的平等。控辩双方立证和问证上的平等,充分反映出 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第三,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 审判的公正。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直接听证,能有效避免 “先定后审”局面的出现,保证审判中立。
三、庭审实质化路径之探寻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 保障审判中心地位、实现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因而, 有必要围绕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和贯彻,对我国刑事庭审方 式予以改革,建立配套的程序保障:
1、设立预审庭,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庭审实质化首先要求的就是实现控审分离。可以将庭前 审查程序交由预审庭进行,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 的制度,控辩双方将本方的诉讼观点和主要证据向预审法官 出示,使其在全面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做出开庭审判或 驳回起诉的决定,真正发挥庭前审查对不当控诉的过滤作 用。庭前证据展示由预审法官主持,控辩双方互相展示其准 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材料和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未经庭 前证据展示的证据材料不得成为定案的依据。防止双方搞证 据突袭,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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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经认定的证据,二审是否重新质证?
[律师回复] 对于一审未经认定的证据,二审是否重新质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别人骗我说我打了他,诉至,审理此案时,故意将过期(开庭审理后)交来且未组织质证的一分病历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且把未经质证的法医鉴定书也作为了作要依据进行判案,我不知该上诉或是申诉更为有利有请法律专家帮我一把,一审把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为证据,二审或者再审是否会对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重新质证,或者是直接不予确认
首先要区分一下上诉和申诉的区别: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诉.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上诉针对的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进行的;而申诉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
第二点,时间上不同。对一审的判决上诉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进行;申诉的时间则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
第三点,上诉和申诉所需具备的条件也不同。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而申诉就必须具备有,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的程序违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贿、、行为等条件。
其次,关于新证据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和
第四十二条规定,新的证据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该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规定举证是有期限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认可并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外,对于新证据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新的证据只是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对方是故意在举证明期限中不提供该份证据的,那么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但是现在如果申请上诉的,对方的证据仍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这个时候关键则不是该证据是否是新证据是否过了举证期限,而是证据是否会被采信!(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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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是什么意思
在一些财经新闻中,我们经常听说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来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也是很多企业都正在运用的,那么到底什么是股权质押融资呢,想要申请股权质押融资应该经过哪些程序?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告诉大家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是怎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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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解除质押:是指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权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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