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工代通知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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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者辞工代通知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者辞工代通知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劳动者辞工代通知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者主动辞工的,一般没有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采取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劳动者解约的,要向其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与其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劳动者辞工代通知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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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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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生孩子的时候被单位给辞退了,姐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违法辞退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吗
[律师回复] 如果是违法解除,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我们通常说的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单位在按照上述规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
  从上述有关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可能发生的;赔偿金则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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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工代通知金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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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消费者代位权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消费者代位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消费者代位权
目前,我国法律暂无消费者代位权,只规定了代位权。
什么是代位权
1.概述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标的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3.债务人权利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4.成立要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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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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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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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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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是否有代通知金?
违法辞退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我们在企业中上班,就是为了一份保障,现在为什么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报考热情如此之高,就是因为他们是一个铁饭碗。这种情况下,对于很多的私企上班的员工来说,工作就具有不稳定性。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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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能成为作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知,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及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应属于委托创作。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使用权。同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
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其作者应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省高级人民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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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能成为作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知,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及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应属于委托创作。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使用权。同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
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其作者应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省高级人民关晓海)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公司更别人签的合同出现了问题,他现在回不去,想知道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便是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含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
二、委托代理人特点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
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二,代理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诉讼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
依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委托代理人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在单位上班,需要签订一份合同,需要找人做指定代表,但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案例常常发生,越来越多的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来帮自己处理事情,但是这个的权限等要尤其注意,不注意打的话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呢?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呢?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呢?
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含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
二、委托代理人特点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
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二,代理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诉讼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
依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委托代理人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不是同一个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是公司的法定的当然的代表人。
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公司的临时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表公司对外履行事务的人,其代表公司履行事务的权利来自于公司的授权而非法律规定。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不是同一个人。
从以上知识可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当我们有需要时,我们可以请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我们的一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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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是否有代通知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违法辞退是否有代通知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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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店长口头辞退员工代不代表公司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店长无权辞退员工,口头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非某个门店。店长只是用人单位某个门店的负责人,没有辞退员工的权利,但可以向上级反映,经具有人事处分权的领导或者会议研究批准,由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经用人单位批准辞退的,可以委托店长通知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无论是店长还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应当继续出勤,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防止用人单位否认口头辞退存在,反诬劳动者旷工,把违法辞退变成合法,把应当获得补偿变成无补偿。用人单位不出具证明的,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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