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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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样看待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怎样看待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一、怎样看待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怎样让婚前财产变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让婚前财产变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成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民法典婚前财产公证共有财产有效吗

婚前财产通过公证变成共有财产是有效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怎样看待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问题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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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对同居这事很敏感,同居会有心理压力;
2.多少会影响学习。对于女方来说,还有:
1.有怀孕风险(你要知道堕胎是很伤身体的,而且对心理也有很大影响);
2.现在社会还是对贞操看得很重。如果之后分了的话,女方就难找到好男人了;
3.女方在发生性关系后被“背叛”的话,心里会受到很大伤害。好处:
1.可以满足性需求,调整心态。适度的话能促进学习;
2.能够增进感情;
3.有些人有婚姻恐惧症,同居可以充当磨合期,使人意识到婚姻没那么可怕。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包括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共同居住。
(二)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类型
1.恋爱同居,大学生情侣恋爱后感情不断加深,两人出于对感情需求追求一时的高兴或者是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选择同居,他们多关注的是现在的问题,而不是以后能否结婚的问题,这种同居关系很不稳定,会因为双方生活习性不同,开始出现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就很容易分手。
2.试婚同居,这种同居与恋爱同居不同,他们同居的目的是以结婚为目的,他们在同居前是有充分的考虑,同居并不是一时冲动,彼此之间有结婚的承若,只是由于房屋、工作问题现在不能结婚而只能先同居。
3.间断型同居,大学生很多都是异地恋,他们不在同一所大学甚至不在同一座城市,这就为同居创造了条件,他们会在假期或者逃课去对方的城市约会,来证明自己的爱情、加深彼此的感情。这种同居关系同样不稳定。
4.陪伴型同居,现在很多学生在大学期间被送出国外留学,由于离家的孤独感、外国生活习惯的不适应,大多数的学生会找个同伴同居,彼此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帮助,但这种同居关系一般会在毕业回国时结束,两人也并不以结婚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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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待遇低一是工资总额低。各乡镇普遍实行“结构工资制”,村干部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标准因乡镇而异,绩效工资与村干部工作完成情况挂钩。按全区平均计算,村干年工资收入为4750元左右,是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08年为3112元)的1.53倍,与市新出台的最低年劳动用工工资6960元相比低46.5%。二是工资性经费少。拨付村级的转移支付不是完全用于村干工资,还要支付基本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三是工资拖欠较严重。取消农业税前,大部分乡镇村干部往往采取借款、垫款的方式代交农业税,然后清收欠款发放工资。取消农业税后,被抵为工资的尾欠农业税没有收取,造成村干部工资拖欠。目前,乡村集体债务中拖欠村干部工资达448万元。
2、执行标准不统一由于经济基础、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各乡镇对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依据、标准、考核形式和发放方式也不尽相同。各乡镇根据自己的乡情、村情而定,随意性较大。如乡村干部年工资总额为6540元至13680元,四十里铺镇为8640元至10800元,西郊开发区为8640元至12900元,白庙乡为2520元至3120元,工业园区为7100元至11631元,本乡镇内村干部年工资最高的和最低的相差7140元,差距悬殊;本村内干部工资待遇一般分三个等次,每一等次月差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等次差额较大。
3、资金来源渠道不一工资待遇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乡镇补助、村级集体经营等其他收入。集体收入相对较多的村,工资待遇发放资金比较宽松,集体收入薄弱的村则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解决。如乡、工业园区、西郊开发区的部分村有村级集体收入,工资待遇主要从这中间解决。而区大部分乡镇村集体基本没有收入,村干部工资待遇的发放则完全依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4、到位程度不一各乡镇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实际到位程度存在着两极的情况,标准相对较低的区乡镇拖欠村干部工资待遇严重,标准相对较高的川区村反而能及时足额发放。据统计,全区252个村每月能及时发放到位的村仅13个,占5.2%。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村干部工资发放标准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全国各地村干部的发放标准实际上都是不一样的,有一些比较发展好的农村村干部的年工资会达到一万多,但是有一些偏远农村村干部的工资,也就是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另外村干部工资的来源,渠道到位程度等这些都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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