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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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

1、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方负举证责任;

2、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对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

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争议诉讼中企业应承担的举证责任都有什么呢

劳动争议诉讼中企业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应该怎么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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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被单位解除了合同,员工对此不服时,必须拿出合同仍然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则要拿出解雇员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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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力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受害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很多受伤职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要以劳动合同为证明才肯受理,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到底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呢?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是由工伤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决定的。工伤认定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一般的诉讼是适合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则不适合。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人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而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这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用人单位的职工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一些企业,特别是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会极力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的
(1)
(3)
(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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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由哪个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争议由哪个承担举证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力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受害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很多受伤职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要以劳动合同为证明才肯受理,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到底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呢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是由工伤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决定的。工伤认定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一般的诉讼是适合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则不适合。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人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而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这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用人单位的职工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一些企业,特别是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会极力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的
(1)
(3)
(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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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承担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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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二、原告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 一、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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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中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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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二、原告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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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二、原告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的仲裁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仲裁办案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证的。所以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都是不收费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交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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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法律纠纷中,举证一直是最难也是最关键的部分,劳动纠纷中也是如此,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很重要的。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劳动争议中也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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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仲裁费由哪个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仲裁办案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证的。所以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都是不收费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交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是指第三人因财产权益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和夫妻一方处理财产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下面就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分别论述。  
1、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为了保护第三者的交易安全,在国外,夫妻财产约定,一般都要公示。其公示程序主要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公证机构公示和律师见证三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因而,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对此,应当由谁来证明第三人知道,即夫妻一方因对外债务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对此,《解释》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当由主张第三人知道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应当对另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  
2、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第17条(二)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处理夫妻重要财产,就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另一方有权针对第三人主张该财产处理无效。这在德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368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未取得婚姻另一方的必须的同意而处分其财产,则婚姻另一方有针对第三人向主张因该处分无效而产生的权利”。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处理重要财产,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第三人就得举证,如果第三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则应当承担夫妻单方处理重要财产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提出了他有理由相信一方处理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或合理解释,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了落实婚姻法的该条规定,《解释》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财产诉讼”。应当指出的是,合法婚姻夫妻一方在无效婚姻诉讼中,是诉讼第三人,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中的第三人,相对于合法婚姻来讲,与合法婚姻配偶一方重婚者,才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不能把诉讼第三人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对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仍然属于夫妻财产与第三人财产之争。在处理重婚案件中,涉及到侵犯合法夫妻财产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况。(
1)重婚配偶(即合法夫妻一方的重婚者)与重婚者(即与合法夫妻一方结婚者)分割财产时,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将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重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2)重婚配偶先前将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给重婚者。(
3)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即对某项财产,到底是重婚者个人财产,还是合法夫妻的财产,因其权属发生争执。因而,在合法夫妻一方参加涉及财产的重婚案件诉讼中,既涉及到合法夫妻之间的财产性质之争(如个人财产与共同之争,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等),又涉及到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之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合法夫妻财产的范围,然后确认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在确定合法夫妻财产范围时,对于涉及夫妻之间财产性质发生争议时的,应当由合法夫妻双方根据夫妻财产的举证原则进行举证。即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由主张约定财产者举证。如,重婚配偶一方主张赠与给重婚者的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或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就应当由重婚配偶举证。对于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之争,其举证责任,应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法婚姻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应当由重婚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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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中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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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哪些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律师回复] 发生劳动争议,一般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下列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九条、第十七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
什么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什么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律师回复] 发生劳动争议,一般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下列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九条、第十七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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