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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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如何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如何

一、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如何

孤寡老人去世,遗产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继承人的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人死后遗产如何去分

人死后,由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一般是均等分配。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人死后遗产如何去分

人死后,由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一般是均等分配。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于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如何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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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与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陈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请黄先生送他去的。
为了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陈先生还写下委托书,委托黄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元的住房补贴。去年10月,黄先生提讼,希望继承这笔遗产。
在诉讼期间,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都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陈先生,经常看望对方,甚至为其办理丧葬后事。
一审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支付了陈先生的各项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黄先生虽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朋友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终,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住房补贴由黄先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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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被继承者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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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属于遗产吗?2.有一孤寡老人去世后,丧葬费属于谁?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死亡赔偿金应由死者家属或法定继承人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之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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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含事实上孤寡,下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增加的生活补助费,报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后,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二)护理费补贴
1、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经各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条件,划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费补贴标准依照上述等级分别按上一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算后减去10元发给。
2、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同时又符合享受因工致残护理费补助的,不再重复发给护理费补贴。、上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已由企业负责护理并承担护理费用的,不再发给护理费补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费。
4、护理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角,以后每年7月1日由企业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计发护理费补贴。
5、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后,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掌握护理依赖程度的变化,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补贴。
6、护理费补贴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生活补贴费和护理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享受了护理费补贴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费。[详见重庆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8日渝劳办发[20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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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生活补贴费和护理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享受了护理费补贴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费。[详见重庆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8日渝劳办发[20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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