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外出受伤怎样才能认定为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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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职工下班外出受伤怎样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的法律规定。
职工下班外出受伤怎样才能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下班外出受伤怎样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下班外出受伤,如果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下班后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下班后受伤,如果是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其他下班后的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下班的途中。

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做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比如因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违纪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违纪受伤的,如果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则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违纪并不会影响工伤认定,员工有下列情况的才会认定不属于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职工下班外出受伤怎样才能认定为工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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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外出受伤如何才能认定为工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职工下班外出受伤如何才能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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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怎么样才算加班,如何认识加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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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是因为上班意外工伤吗
上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如果上班过程中所谓的意外是酗酒过量去世的,甚至是从事一些其他跟工作毫无关系的事情才受伤的,都不是工伤。对工伤的认定要求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原因跟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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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怎样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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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外出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上下班期间受非机动车或者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回复] 随着交通的快速发展,下班途中经过大厦安全通道,受到意外伤害骨折的案例这是个法律空白现实生活中。除此之外,还有火车,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地铁、轻轨等为非机动车,司法实践中各个的判决也不一样。有的从公平角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没有将非机动车等其他意外伤害列为工伤、地铁、轻轨撞人工伤认定案的事件,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地铁,非机动车伤害程度已与机动车无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是否属机动车,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这类交通工具伤害,同样符合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有的从法律本身出发认为,而不予工伤认定:要是只因为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而造成较大伤害的,受到非机动车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伤害的是否工伤也没有一个明确定论,所以很多实践中认定为非工伤。例如,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对机动车的解释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过相关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均未有过解释,那么这样职工就要自认倒霉了,结合种种情况应当按照机动车认定,似乎仅此一条就可将火车。显然火车、地铁。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道路仅是公路等路面交通,其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并不冲突,必须对此进行关注。能否将地铁、轻轨认定为机动车,同时,最近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也没有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在上下班途中被这类交通工具撞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两者均是并行不悖的机动车。既然目前尚无其他法律规定火车,这种情况一般以大厦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诉讼风险比较低,但是一般来说受害者也会有一定责任,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上下班期间受到非机动车伤害等其他意外性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轻轨均不在道路行驶、地铁、轻轨列为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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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我国的劳动者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不在自身的,可以认定劳动者的工伤。相关的当事人员在发生这类工伤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自身的伤残鉴定结果进行办理自身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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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同事帮我代班的时候,受到工伤,属于吗?代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是有什么要求呢?是怎么规定的呢?是如何?
[律师回复] 经用人单位允许代班的,算工伤;擅自代班的,不是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件: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和场所。受害者受伤当日休息,其未经单位同意,主动替换同事既非其本职工作也非单位安排的临时工作,故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规定。
“工作原因”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伤害。单位员工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在单位要求的时间、场所及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员工需要更换工作时间、场所及岗位时,要事先经过单位同意,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但也要事后通知单位。因此,经单位允许代班的才是“工作原因”,擅自代班的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规定。
由此可知,仅各用人单位允许代办的,代班中遭受事故伤害,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受伤者擅自代班的,发生事故受伤的情形不属工伤,但由于受害者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事务而受伤致死,且没有直接的肇事方承担责任,可以基于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受益方单位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受伤能认定工伤等级吗因公外出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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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职工下班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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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认定受贿受贿罪,受贿数额多大才算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修改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删去刑法对罪(含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代之以抽象数额和犯罪情节相结合的选择性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l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lw]》第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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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受伤,工伤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外出受伤,可否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原告王荣系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员工,被安排在安徽省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担任保安工作。2008年1月17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是原告的工作时间。2008年1月17日22时左右,原告到二里桥附近的水饺店买水饺充饥。当行至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口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后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向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9月2日作出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了被告的认定决定。原告王荣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在2008年1月17日的工作时间为18时至次日7时。在22时,原告擅离工作岗位,步行至来城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前)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原告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是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途中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要求维持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目的规定,安徽省来安县人民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9月2日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二、责令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受的伤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因为原告的脱岗行为而认定其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有违立法本意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社会保障法律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不提供夜餐。原告从2008年1月17日18时开始当班,至22时左右,已工作了较长时间,加之时属寒冬,原告感到饥饿实属正常的生理现象。当时已是夜深人静,学校里几无人往来,原告选择此时脱岗外出,目的是在尽量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充饥,以便能够继续正常地工作。因而,原告虽然脱岗外出,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对此未能有正确的认识,对被告关于原告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辩解,不予支持。 二、工伤保险是应对现代社会风险、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保障手段,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存,属于人身权、生存权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与剥夺应从严控制,且从趋势上而言,这种对剥夺手段的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愈发严格,以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本案中,原告的脱岗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至于原告的行为,可按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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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是属于工伤的,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受伤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且需要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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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如何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原告王荣系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员工,被安排在安徽省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担任保安工作。2008年1月17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是原告的工作时间。2008年1月17日22时左右,原告到二里桥附近的水饺店买水饺充饥。当行至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口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后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向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9月2日作出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了被告的认定决定。原告王荣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在2008年1月17日的工作时间为18时至次日7时。在22时,原告擅离工作岗位,步行至来城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前)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原告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是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途中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要求维持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目的规定,安徽省来安县人民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9月2日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二、责令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受的伤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因为原告的脱岗行为而认定其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有违立法本意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社会保障法律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不提供夜餐。原告从2008年1月17日18时开始当班,至22时左右,已工作了较长时间,加之时属寒冬,原告感到饥饿实属正常的生理现象。当时已是夜深人静,学校里几无人往来,原告选择此时脱岗外出,目的是在尽量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充饥,以便能够继续正常地工作。因而,原告虽然脱岗外出,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对此未能有正确的认识,对被告关于原告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辩解,不予支持。 二、工伤保险是应对现代社会风险、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保障手段,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存,属于人身权、生存权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与剥夺应从严控制,且从趋势上而言,这种对剥夺手段的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愈发严格,以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本案中,原告的脱岗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至于原告的行为,可按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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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意外受伤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班之前做上班准备工作发生意外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公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外出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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