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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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怎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怎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般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由登记机构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确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实就是指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承包方都要承担的义务有: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三、土地承包合同错误的怎样确权

土地承包合同错误的,如果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异议可以用以下方式解决: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土地原有的现状。

《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怎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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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从物权取得与公示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物权公示行为。2、对同一土地存在两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不同登记的,仍应以承包合同的效力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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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们这里就由于土地承包的事情出现了矛盾,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农村土地确权的时候会面临很多的纠纷问题,那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理原则
你真的懂土地确权吗?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理原则: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很重要!)。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一、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本表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填写一张
1、长宽要按实际测量的填写。
2、此表讲顺序,一般在同一地块按由北向南、由东向西顺序逐户填写。
3、四至界限用固定坐标,如:东边(道路)、西边(张三)、南边(渠)、北边(李四)。逐户登记如:1号地块第一户张
三、第二户李四,填表时按张三接李四的顺序填写。
4、其中附属地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的其中数,只填面积,不填长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请表:本表按农户填写
1、表内户主姓名、出生年月日填写要与户口本上的一致,发包方为村民小组。
2、与户主关系依次填配偶、长子、次子、女、媳,不能填妻、子妻等以此类推。
3、注意此表填写时没有分地的人不填入此表,死亡人口不填入此表。
4、承包总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合计数。
5、表内关系:承包总面积=人均应分地亩数×分地人数+附属地面积。
6、承包起止日期不填。
7、承包地块信息与同一地块登记表信息对应一致。
三、集体预留机动地和四荒资源情况记录表:机动地和四荒地要分别填表登记
1、登记地类一栏填写机动地或四荒地。
2、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
3、四至界限同上。
4、使用情况填写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5、使用者填写承包者姓名。
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情况下不予发证?如何解决?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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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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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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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想问一下分家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怎么确认?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分家了,土地承包怎么办?
[律师回复] 第一个,从1997年到现在,原始承包地的农民现在也有了好几个子女,且子女也都已经长大成人,那么对于这样的家庭如何确权?
对于这种内部分家,且在当地派出所已经办理登记的,分户的双方家庭应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根据协议确定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说父母的地是由子女代耕的,父母也应当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父母都过世了,父母名下的土地子女不能继承,而是收回村集体。
第二个,外嫁的女儿是否还享有家庭的承包地呢?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是女儿外嫁别的村子,在别的村子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在本村的土地收回村集体,女儿外嫁,在别村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本村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并依法确权,颁给承包经营权证。
第三个,对于农村夫妻双方离婚,其中一方再婚的,如果再婚的一方在别村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并确权颁证。但是在外村取得承包地的,由村集体收回原来的承包地。
第四个,全家都搬走了,是否还能够确权?
分两种情况,全家搬到市里面的,并已经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村集体全部收回。如果部分家庭成员或者全家搬到小县城转为非农户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的以外,不得收回其原来的承包地,并依法登记颁证。
以上就是对分家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怎么确认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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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是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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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依据是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的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关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已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做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方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第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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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内蒙古承包了一片土地,准备要种植药材,我想问一下内蒙古农村土地承包法细则怎么确认经营权!
[律师回复]
1、当承包户家庭迁出时:分为三种情况对待
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其承包地将被依法收回;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家庭部分成员或者农户全家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2、当承包户家庭成员减少
承包户家庭成员有减少时,如死亡、外嫁、外地入赘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也不得收回其名下的承包土地。
3、当承包户家庭成员增多
如果政府有安排的移民户进入当地,由当地政府应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协调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在确权时,原承包户要现场认可,按照认可情况确权,原承包户不同意把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现移民户,承包经营权继续登记在原承包户名下。
4、当承包户家庭离婚再婚
在土地承包期内,夫妻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土地的,只要离去一方还是农业户口,即可按照协议分割土地;再婚时,如果在新家庭未获得土地,那么可以继续保留原先户籍地的土地,并依法获得土地确权证。
5、当承包户家庭分户
家庭内部进行分户,分户后签订双方分割承包地协议,明确双方的地块、面积等,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除以上几种常见情况外,不排除有承包户家庭消失,这种情况下: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如果承包户家庭为“五保户”,除非自愿放弃土地,否则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以上就是对内蒙古农村土地承包法细则怎么确认经营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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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是土地承包的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公民或者是集体的组织,对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的权利,对于此权利就需要按合同的规定来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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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工作。步骤如下: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避免工作重复和资金浪费。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权属证书办法,在条件具备时实施。
(六)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和省地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工作。步骤如下: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避免工作重复和资金浪费。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权属证书办法,在条件具备时实施。
(六)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和省地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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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1、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物权,并又从实践的需要方面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必要性。2、物权和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见解,表明了中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规范的冲突,依体系解释方法,民法通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膦“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他物权自属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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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依据是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的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关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已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做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方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第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工作。步骤如下: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避免工作重复和资金浪费。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权属证书办法,在条件具备时实施。
(六)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和省地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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