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和员工解约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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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公司提前和员工解约如何赔偿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提前和员工解约如何赔偿

一、公司提前和员工解约如何赔偿

公司提前和员工解约,如果是违法解约的,则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公司要支付二个月的工资给员工作为赔偿;如果公司是依法解约,但符合法定的补偿情形的,则员工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公司解散如何赔偿员工劳动合同法

公司解散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解聘员工赔偿标准 补偿如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无需支付赔偿。

对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提前和员工解约如何赔偿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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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和员工解约怎样赔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提前和员工解约怎样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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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提前辞职要给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员工提前辞职是否要给违约金
不需要给违约金,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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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提供特殊待遇可否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部分劳动者提供很优越的待遇,招聘时为劳动者提供当地户籍指标,给劳动者解决当地户口;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寓或商品房,为劳动者提供司机,配备专用车辆,或者给劳动者提供到国外工作的机会,在提供这些特殊待遇的同时,往往也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劳动者如提起离职的,一般需承担不菲的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能否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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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算违约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算违约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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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三方毁约去公务员的前提是应届生,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毕业生拿着报到证到单位报到,签署顺序:毕业生-单位-学校,一定不要乱了顺序,三方各留一份。何时终止。对毕业生:签了三方;
(2)毕业生本人填自己的情况,别填错;
(3)寄给用人单位填写、盖章,所以对考生的应届生身份并不造成影响,劳动合同一签,三方协议就失效了。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在要解约的话:在毕业到就业这个过渡期。注意事项:想好了再签,尽量别解约。注意单位名称不要写错。三方协议对应届生身份没有影响三方协议并非正式的劳动合同,很多高校都在毕业前让广大毕业生们签订三方就业协议,那么想参加国考的同学们难免担心,这个协议会影响我的应届生身份吗就此问题为考生普及相关知识。什么是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争取减少违约金及其他影响。解约流程,签订时要谨慎,尽量不要走到解约这一步,如果有也一定跟单位协商好,由学校填写盖章,毕业的时候学校才给发派遣证、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能少点就少点。如果有补充信息,填到备注栏里,或者签了以后试用期未通过,那也没有正式形成劳动关系,给大家一个保障,请考生注意;
(5)协议生效,要接收毕业生来就业。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异同、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三方协议书只是三方签订的就业意向,不是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并且解决户口、档案等问题。对学校:这是教育培养工作的结束与就业交接的开始,也是算就业率的凭据。在此中公小编为大家全面讲解一下。签订流程、档案、保险,请单位发放三方协议解约函;
(2)毕业生持解约函到学校;
(3)学校审核通过,将解除旧的,发放新的:三方协议,就是三方都要涉签,也就不能报考定向招考应届生的职位了;
(4)返回学校,保障自己的权益,也不算应届生身份了。然后用人单位会与毕业生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国考渐进,表示这个学生我们培养好了,可以完完整整的交给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签了三方就意味着招到了一名毕业生。但如若考生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就算是毕业当年,在国考报考时,这个问题是很多考生近期比较关注的问题,临近毕业:
(1)毕业生向用人单位申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般说的《就业协议》也是它,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就业的时候才需要签。三方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有什么作用,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只有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毕业生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没签劳动合同。
(1)学校统一发,或者毕业生敲定工作以后拿着单位接收函到学校领取,一式三份,要写跟盖章一致的全称。填自己的专业时不要简写,教务处是怎么定名的就怎么写。看好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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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约违约金怎么算
解约违约金计算依据行为主体和原因。用人单位违法解约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劳动者违法解约并造成损失,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按三倍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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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现在是一个电子厂的老板,然后员工因为订单销量吗所以有些时候要加班但是很多员工都不情愿,如何约束员工加班?怎么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呢
[律师回复] 1)制订产品标准工时;有了产品标准工时表,生产部门每天的产量、人数要求就出来了。这是制造部门必须有的基础资料,生产部门没有产品标准工时表,就很难控制产量与质量。而员工没有额定产量的要求,他们在工作中也不认认真真的工作,可能就会出现员工一边聊天一边工作,做出了不良品也关心。没有目标的管理就等于没有管理。这个问题是生产IE的部门应该做的工作,如果HR去沟通是很难有效果的,HR与生产IE部门是同级部门,再说HR是很少深入到生产细节去中。
2)开拉前备好所开拉生产之产品物料;这是开拉的前置工作,物料不齐宁愿不要开拉,也不要等开拉后发现欠料而转拉浪费工时,不但影响生产效率,而且员工也会不耐烦,因为转拉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累的。如果生产时物料不齐,这是属于PMC的责任,PMC就是要统筹好物料管理做好生产计划,从而完成安排出货的目标。一条流水线
3)做好生产计划安排;PMC 应提前一周做好未来一周的生产计划安排,应根据出货期、物料到料情况、人员及设备等计划生产,若临时有变化的应提前一天通知相关部门,留一定的时间相关部门好做应急措施,避免浪费大批量的工时,现在的人工成本不低,人工时上作浪费直接影响产品的利润价值。很多时候工作上的问题,都是因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出了问题才导致,沟通在企业内部非常重要。如果HR有这个能力可以将以上几个部门协商好,避免员工等事做的现象,那也是非常不错的角色。
4)工时的管控;HR 可以根据当月的生产量情况,适当控制生产部门加班工时数。也可以进行不定时的巡查员工加班的状况,如果发现大多数员工在加班时间内无所事事的, HR部门可以要求部门控制加班或是减少掉工时,当然员工只要加了班的,不管是否有产出,要减掉他们的工时,那是不太可能的。只能用标准产量与工时来约束员工,比如在每工位的员工齐备、物料齐全、无生产异常的情况下,每天正班8H,加班3H,平均标准产量为500PCS,则一天的产量应为5500PCS,如果不足生产效率的95%或指定生产效率的,可以要求员工义务延长加班时间。
加班工时的管控也必须要合理,对于加班工时数也要合法,如果要按法定的加班每月36H,我相信90%的用工密集型的制造业都做不到,如果按每周工作小时不超过60H,应该是可以控制的。对于加班必须客观的评价,以事实说话;不能过于主观判断,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对于员工的利益不能随便侵犯,同时也不能让员工觉得加班就是玩,而且还有加班费的念头,否则一旦形成习惯,要改都难。
加班工时控制严了,员工的收入过低,会增加员工的流失率。过松又会影响企业的制造成本,所以HR必须要控制加班工时的合理度,就是给部门约定员工加班总工时数,最好就是每个月都比较稳定,员工也可以拿到在同行业内相对合理的工资数。当然,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条件允许,员工不用加班都可以拿到同行业内合理的工资数,那是最好的。
控制加班,一方面通过限制加班时长来达到控制加班费用,另一方面受客户或SA8000等要求,还有就是保证员工正常上班时段精力以便控制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较好的控制加班,还是应当对加班进行精细化管理。
应届应届生三方毁约去公务员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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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提前还款算是违约吗,提前还款算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银行等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推出了允许借款人改变还款计划、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业务。然而因为提前偿还贷款、特别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需要对原借款合同中三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贷款余额等内容重新修正与计算,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复杂性,借款人需了解和掌握下列的一些要求与规定:
一、借款人须在按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后,方可提出首次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二、贷款机构为严格贷款管理,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规定了最低限额,一般需1万元以上、以万为单位的整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贷一般需提前15天告知贷款机构,并须持原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储蓄卡、每月还贷本金利息表、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向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积金贷款向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则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四、借款人在当月仍需偿还原定的月贷款本息还款额,同时再将需要提前偿还的贷款金额存入银行储蓄卡内。贷款机构经确认后,对属于是提前偿还部份住房贷款的,则将再按原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计息还贷方式(一般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本不等息还款法\等),以\先息后本,每月等额减少,缩短还款期限\的计算原理,重新计算提前偿还部份贷款后的借款余额和最终偿还期限,重新打印\每月还贷本金利息表\,重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无论是提前偿还部份贷款、或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借款人均须在贷款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办理提前还贷划款。
还有值得一提的事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可到保险公司退还提前期内保费。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贷款机构将同时交还给借款人原一直由贷款机构保管着的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单正本。而由于借款人原在办理贷款时已一次性付清了借款期内的所有保险费,故原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合同此时已提前终止。按有关规定,借款人可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按月退还提前期的保费。
提前还清贷款退还保险费,需根据原购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期房的投保变费实际期限(半年以上期房的投保期限一般是将借款期限再减去1年计算)、原一次付保费的贴现利率与速算系数等因素,其计算公式为:提前还清贷款退还保险费=已交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提前归还前占用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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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不能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离职的赔偿金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离职的赔偿金
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滞后一日按劳动者一日工资累计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
张某10月16日入职摩某尔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10月16日至10月15日。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张某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滞后一日按张某一日工资累计补偿公司。4月3日,张某等4人发送邮件要求与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未上班,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为注册的公司法人。摩某尔公司运营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张某等人误认与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摩某尔公司承认收到了该邮件,认可张某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摩某尔公司向石景山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
1、向摩某尔全体员工就密谋运营部集体跳槽事件道歉;
2、赔偿未提前30日申请离职的赔偿金9000元。
10月8日,石景山区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仲字()第129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摩某尔公司的仲裁请求。”后摩某尔公司对裁决不服,故向提讼。
【一审判决】
摩某尔公司至一审称:张某于10月16日在摩某尔公司入职担任运营专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张某于 4月2日突然宣布离职,然后就不到公司上班。其伙同本部门员工唐某、赵某、刘某跳槽到与摩某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其离职属于恶意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令公司全体员工愤慨。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张某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未提前30 日,滞后一日按张某一日工资标准(依天计算)补偿给摩某尔公司。基于以上理由摩某尔公司诉至。诉讼请求:
1、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区仲裁委)作出的关于不支持摩某尔公司要求张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辞职赔偿的裁决不服,确认张某联合本部门员工跳槽属恶性行为;
2、要求张某向摩某尔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的罚金8000元。
张某在一审答辩称:张某同意仲裁裁决书,请求驳回摩某尔公司的所有不当请求,诉讼费用由摩某尔公司负担。
一审认为: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虽然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摩某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张某的该行为所遭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其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摩某尔公司要求确认张某联合本部门员工跳槽属恶性行为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摩某尔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之诉讼。
【二审判决】
摩某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向摩某尔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的罚金8000元。其上诉理由是:张某于4月2日突然宣布离职后就不再到公司上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其应当就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补偿摩某尔公司8000元。
张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虽然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张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故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中的上述约定属于无效约定。现摩某尔公司依据该约定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的罚款8000元,该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离职的赔偿金吗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离职的赔偿金
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滞后一日按劳动者一日工资累计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
张某10月16日入职摩某尔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10月16日至10月15日。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张某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滞后一日按张某一日工资累计补偿公司。4月3日,张某等4人发送邮件要求与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未上班,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为注册的公司法人。摩某尔公司运营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张某等人误认与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摩某尔公司承认收到了该邮件,认可张某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摩某尔公司向石景山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
1、向摩某尔全体员工就密谋运营部集体跳槽事件道歉;
2、赔偿未提前30日申请离职的赔偿金9000元。
10月8日,石景山区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仲字()第129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摩某尔公司的仲裁请求。”后摩某尔公司对裁决不服,故向提讼。
【一审判决】
摩某尔公司至一审称:张某于10月16日在摩某尔公司入职担任运营专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张某于 4月2日突然宣布离职,然后就不到公司上班。其伙同本部门员工唐某、赵某、刘某跳槽到与摩某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其离职属于恶意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令公司全体员工愤慨。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张某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未提前30 日,滞后一日按张某一日工资标准(依天计算)补偿给摩某尔公司。基于以上理由摩某尔公司诉至。诉讼请求:
1、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区仲裁委)作出的关于不支持摩某尔公司要求张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辞职赔偿的裁决不服,确认张某联合本部门员工跳槽属恶性行为;
2、要求张某向摩某尔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的罚金8000元。
张某在一审答辩称:张某同意仲裁裁决书,请求驳回摩某尔公司的所有不当请求,诉讼费用由摩某尔公司负担。
一审认为: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虽然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摩某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张某的该行为所遭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其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摩某尔公司要求确认张某联合本部门员工跳槽属恶性行为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摩某尔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之诉讼。
【二审判决】
摩某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向摩某尔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的罚金8000元。其上诉理由是:张某于4月2日突然宣布离职后就不再到公司上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其应当就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补偿摩某尔公司8000元。
张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虽然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张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故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中的上述约定属于无效约定。现摩某尔公司依据该约定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的罚款8000元,该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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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算违约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算违约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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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的员工无约定试用期离职需要提早多少天?
[律师回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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