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不会构成累犯。因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累犯要求前后两个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不能构成累犯。
一、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二、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三、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交通肇事逃逸罪,只要交通肇事罪,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交通肇事罪构成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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