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要怎么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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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要怎么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要怎么做

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要怎么做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不合法的,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关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职工工伤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亦称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关于职工工伤认定标准,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因工外出的工伤认定怎么办理

因工外出的工伤认定,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派遣人员前去调查。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要怎么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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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判的程序,重新审判的法院是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和进行重新审理的来确定: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级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审判均应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3)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人民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即不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限制,对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进程是否合法,处刑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7)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和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二、重新审判的是哪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提审的上级人民和由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人民。重新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进行重新审理,包括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审人民和第二审人民。原审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上级的指令对本院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判。原审接近犯罪地和诉讼参与人,有利于核实案情,复查证据,而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也能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和当事人对原审判人员疑虑与不信任的弊病。其中,若第二审人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其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应由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的,可以撤销 一、二审裁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抗诉;如果不宜指令第-审人民重新审判的,应由第二审人民自行重新审理,所作的裁判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再审,既可以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重新审判,也可以指令原审的上一级或者其他上级人民再审,但不能指令原审的下级再审。如上所述,对于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指令原审再审有较多优点,故此一般情况下,生效的裁判是一审作出的,指令一审再审;生效的裁判是二审作出的,指令二审再审。重新审判的案件也可以由上级提审。对于那些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负责、重大,或者有经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上级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可以提审。这对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案件更为中立、公正地解决,有着积极的意义。下级对于某些自己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也可以提请上级审查处理。提审的上级,可以是原来第一审人民的任何上级。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重庆新公司社保办理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重庆新公司社保办理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去社保局开户。
准备好开户资料,去当地社保局开户,一般找到社保局开户服务窗口办理。所需资料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1份(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在首页和最后一页盖公司公章,盖在哪里,表上有提示,表上的内容可以先不填,带到社保局工作人员会告诉你怎么填)
1、如果公司是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那就带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银行开户许可证盖公章的复印件即可。
2、上述资料公司基本都有,但那2份社会保险登记表是由社保局提供的(这个登记表我是最开始去社保局咨询的时候先向他们拿的,在公司盖了公章,和其他资料一起带过去的),如果你现在没有拿社保登记表,不要紧,可以带上其他的资料,带上公司公章去社保局当场填写社保登记表,填完再盖章。
以上所有资料交到社保局,社保局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系统后,会现场给你发一个社会保险登记证(像毕业证和结婚证那样的小本本),就此开户工作便完成了,但别忘了拿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登记表
第二步,去社保局拿员工社保申报核定表。
说这个之前,先说说社保的缴费基数,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填写好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登记表(上面有一栏是填写缴费基数的,所以要考虑好用哪种缴费基数,右上角有个地方是给法人签字的)以及打印出你公司需缴纳社保的员工上月工资明细表(表上做一个签字栏打上”法人签字:“字样),让公司法人签字,然后将两个表都盖上公司公章,拿到社保局核定窗口,工作人员会给你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注:在确定公司缴纳社保人员人数没有变动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在每个月的15号之后去社保局拿。
第三步,去地税局换税收缴款书。
注:拿到社保费申报核定表去地税局貌似可以直接现金缴款、或者是刷卡,也可以去工行打钱缴款(这两种方式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不太清楚),我这边选的是拿社保费申报核定表去地税局换税收缴款书,把缴款书拿到公司开户行,由开户行缴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一式有2联,
第一联盖公章拿到当地地税局换税收缴款书,
第二联自留。如果你所在公司新成立还没有在地税局登记的,那现在是无法换到税收缴款书的(也是无法通过上述其他两种方式缴款的),需要按流程完成登记才能换,先要进行税务登记,接着进行社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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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新认定怎么做,如何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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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重新审判法院的审判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和进行重新审理的来确定: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级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审判均应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3)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人民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即不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限制,对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进程是否合法,处刑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7)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和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二、重新审判的是哪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提审的上级人民和由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人民。重新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进行重新审理,包括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审人民和第二审人民。原审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上级的指令对本院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判。原审接近犯罪地和诉讼参与人,有利于核实案情,复查证据,而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也能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和当事人对原审判人员疑虑与不信任的弊病。其中,若第二审人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其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应由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的,可以撤销 一、二审裁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抗诉;如果不宜指令第-审人民重新审判的,应由第二审人民自行重新审理,所作的裁判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再审,既可以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重新审判,也可以指令原审的上一级或者其他上级人民再审,但不能指令原审的下级再审。如上所述,对于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指令原审再审有较多优点,故此一般情况下,生效的裁判是一审作出的,指令一审再审;生效的裁判是二审作出的,指令二审再审。重新审判的案件也可以由上级提审。对于那些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负责、重大,或者有经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上级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可以提审。这对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案件更为中立、公正地解决,有着积极的意义。下级对于某些自己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也可以提请上级审查处理。提审的上级,可以是原来第一审人民的任何上级。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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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判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和进行重新审理的来确定: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级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审判均应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3)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人民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即不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限制,对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进程是否合法,处刑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7)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和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二、重新审判的是哪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提审的上级人民和由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人民。重新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进行重新审理,包括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审人民和第二审人民。原审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上级的指令对本院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判。原审接近犯罪地和诉讼参与人,有利于核实案情,复查证据,而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也能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和当事人对原审判人员疑虑与不信任的弊病。其中,若第二审人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其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应由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的,可以撤销 一、二审裁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抗诉;如果不宜指令第-审人民重新审判的,应由第二审人民自行重新审理,所作的裁判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再审,既可以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重新审判,也可以指令原审的上一级或者其他上级人民再审,但不能指令原审的下级再审。如上所述,对于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指令原审再审有较多优点,故此一般情况下,生效的裁判是一审作出的,指令一审再审;生效的裁判是二审作出的,指令二审再审。重新审判的案件也可以由上级提审。对于那些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负责、重大,或者有经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上级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可以提审。这对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案件更为中立、公正地解决,有着积极的意义。下级对于某些自己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也可以提请上级审查处理。提审的上级,可以是原来第一审人民的任何上级。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重新审核招投标复评的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被告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程序吗,程序应该怎样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决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获赔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和审判当中,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在公安交警机关处理案件阶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案件到人民法院审理,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是对于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申请重新评残鉴定能否达到目的,关键在于被鉴定人的伤情是否与评残的具体标准相符合。因此,熟悉和掌握评残定级的具体标准对于案件当事人依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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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要重新认定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要重新认定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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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长春重大交通事故认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长春重大交通事故认定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对应的还有特大交通事故。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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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案件是否所有一审程序重新再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依照二审程序或上级依照再审程序提审后,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一审一般重新立案和审理。由此遇到许多问题,如重审案件与原审案件是否为同一案件,重审是否以原审的诉请和答辩为范围和内容、原告是否可以变更诉请、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法官是否需要重新质证。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是,明确案件重审程序的性质,是新的一审程序还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换言之,重审案件是所有原一审程序重新来一遍,还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笔者支持重审程序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这一观点。理由有两点:

一,诉讼程序和审理程序不是同一概念。当事人到,诉讼程序便开始。而审理程序一般从指定案件举证时限开始。由是观之,案件重审只是一审审理程序重新开始,并不等于所有一审诉讼程序重新再来。

二,一般说来,案件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原一审程序归于消灭。但是,无论是根据诚信原则还是考虑到诉讼资源合理配置,简单地将案件重审理解为其导致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此前所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失去效力,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应在例外情况下承认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从事的诉讼行为在重审中仍然有效。换言之,发回重审案件有其特殊性,即使是重新立案和审理,但仍为同一案件(正因如此,审判实务中为区分新受理案件,不是另立新案号,而是立重字号),案件重审只对一审审理程序的重复,并不改变原案性质。据上,可以明确重审案件时遇到的如下四个程序问题:其
一,确定重审范围和内容方面,重审案件仍应以原审的诉请和答辩为基础,且应以上诉人上诉请求和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的需重新审查的问题作为内容,其他问题不在重审范围之内。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交审理的问题和没有合理理由未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重审程序一般不予接受和审理。其
二,变更诉请方面,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在重审中变更诉请。即使准许变更诉请,一般也是准许原审原告减少诉请,不可以增加诉请,除非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增加诉请。但增加的诉请必须与原诉请性质相同,且对增加的诉请应当与原诉请合并审理。新增的诉请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其
三,追加当事人方面,除因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发回重审的以外,不得追加当事人。其
四,质证和自认方面,对原审及二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在重审中无需再行质证。依照“禁反言”的原则,已经在原审中自认的事实和放弃的权利,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不得反悔。
离婚后重新结婚程序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后重新结婚程序有区别吗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重新结婚程序与首次结婚程序基本上是一样的,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区别在所填写的表格是复婚表格以及所领取到的证件是复婚登记证。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7、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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