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私下签的协议是不是有法律效应
夫妻之间私下签订的协议符合下列条件下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我们签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是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会使约定无效:
一、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是该财产并未实际赠与给子女。
二、约定不动产归一方所有,但是未办理过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签订的分居协议是不是有效
夫妻自愿签订的分居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是有效的。
该分居协议可以作为分居离婚的证据。
除此之外,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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