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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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一、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拆迁过程中下列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多数拆迁户认为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政府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的;政府编制或者修改拆迁规划的;政府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一、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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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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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多数房屋被征收人认为确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有不同意见要求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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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能提起听证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能提起听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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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律师回复]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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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该向谁提出听证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征地拆迁中该向谁提出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流程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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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听证这一过程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听证这一过程(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需要参与听证这一过程)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可以本人参与听证程序的,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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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听证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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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强制拆迁诉讼?
已经取得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不进行复议,根据行政强制法征收手续齐全,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并通过的强拆是合法的。这种情况现在也是很常见的,并且强制拆迁的话一定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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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举行听证能否提高拆迁补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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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什么情况下能提出行政诉讼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拆迁中什么情况下能提出行政诉讼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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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在征地拆迁中,什么时间节点可以提起听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征地拆迁中,什么时间节点可以提起听证问题解答如下, 在征地拆迁中,什么时间节点可以提起听证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拆迁的时候,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举行听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最新的土地征收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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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应如何提起拆迁起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可能就拆迁补偿费用、拆迁程序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调解不成,应怎么提讼,解决争议呢?
(一)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提讼?
1、对拆迁手段或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讼。
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实践中出现争议最多的是,拆迁双方经过协商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时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而不能直接提讼。
3、拆迁协议无法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达成一致,拟定拆迁安置协议,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拆迁纠纷提讼?
1、拆迁前期:
(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
2、拆迁过程中:
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3、拆迁后期:
许多拆迁户都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也不管钱有没有收到就搬离了房屋,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当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时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讼,否则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拆迁户应如何提起拆迁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户应如何提起拆迁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可能就拆迁补偿费用、拆迁程序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调解不成,应怎么提讼,解决争议呢?
(一)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提讼?
1、对拆迁手段或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讼。
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实践中出现争议最多的是,拆迁双方经过协商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时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而不能直接提讼。
3、拆迁协议无法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达成一致,拟定拆迁安置协议,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拆迁纠纷提讼?
1、拆迁前期:
(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
2、拆迁过程中:
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3、拆迁后期:
许多拆迁户都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也不管钱有没有收到就搬离了房屋,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当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时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讼,否则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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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拆迁中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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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方没有走拆迁流程,直接强拆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方没有走拆迁流程,直接强拆怎么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方没有走拆迁程序,直接怎么维权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立案调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的行为,属于。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实施过程,参与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讼
现场情况复杂,背后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实施很少政府亲自出马,常常会以开发商、社区、村委会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具体操作的方式来实现。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事后也以各种借口推脱的一干二净。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你的房屋已经被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你的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应该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如果我们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就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回复原状或争取国家赔偿。
拆迁安置补偿的面积怎么确定
国家对拆迁补偿面积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地区不同政策有所不同,详情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通常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凡与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必须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根据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如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房屋具有合法性的,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对于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只能是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自身的工作失误,对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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