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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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

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

3、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应这样确定管辖:行政案件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诉状怎么写

(1)标题。写明行政起诉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正文内容包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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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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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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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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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什么是特殊管辖,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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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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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所提问题,解答如下: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若您情况比较复杂,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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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特殊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特殊的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经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这些解释和批复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联营合同的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法院管辖困难的,如法人型联合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得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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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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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中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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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侵权行为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票据纠纷案件。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管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5)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共同海损纠纷案件。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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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哪些
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法律规定,将特定案件管辖权赋予被告住所地、诉争标的物所在地或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地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至三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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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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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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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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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特殊区域管辖有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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