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时限超过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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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申报时限超过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工伤申报时限超过怎么办

一、工伤申报时限超过怎么办

工伤申报时限超过,如果是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申报时限内,职工一方仍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如果是因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报案超过48小时怎么办呢

工伤不报案超过48小时,如果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可。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过了做工伤认定时间怎么办

过了做工伤认定时间的,如果是因为以下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的,则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是因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的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则无法认定工伤,可以与公司协商按照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工伤申报时限超过怎么办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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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县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我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治超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保护交通公路基础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交通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治超责任
各村(社区)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砂石塘口和矿产建材以及毛竹、木材等产品的装卸监管;按照《霍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担负起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的养护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养护管理,开展路面巡查;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的氛围。在农村公路主要出入口和交叉节点,按标准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警示标志和限行措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二、工作目标
实现治超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完善,路面执法监控网络基本形成,源头监管机制初步建立,辖区内无超限超载车辆从货运源头驶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得到根本控制,运输秩序规范。
三、奖惩措施
镇领导组将不定期、不定时的对各村路段进行巡查和督查。对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全镇予以通报表彰,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责令向镇治超领导组写出书面报告,并通报批评。
本目标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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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拉货的时候超载了,想了解一下广东省超载超限的管理办法是什么?车辆超载和超限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我国广东省超载超限的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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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罚款多少,未取得超限运输许可,未
[律师回复]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但货主也要承担一部分,因为执法人员要扣货物的,车主没有钱时;构成犯罪的。一是货主明知货车没有运输危险品的资质,并不去查验其资质证件,货运站也要被罚的。如果事后闹到法庭上解决,车主、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在路上受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以他也要出钱的,罚不到货运站;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如果车主和货主把货运站也扯进去、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三是货运站肯定有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限运的物品,那肯定是要罚车主的、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主、货运站都要被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因为人家是对车罚款,其有过错。二是车主肯定要负责任的,因为,货主也着急,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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