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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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

一、如何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

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的方式:当事人书面形式,证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标识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等情形存在,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无效,若商标局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该注册商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标被别人申请无效宣告如何办

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如何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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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恶意注册并进行商标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
  实践中,如果一项注册商标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宣告无效,则该商标就不应当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商标侵权,对此并无争议。但在先商标权利人还能否对在后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争议较大。
  上述不同意见中,不管是认为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因为具有合法基础而不构成侵权的观点,还是认为商标被宣告无效则自始无效,可以按照一般商标侵权的判断逻辑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观点,笔者认为,均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对于那些申请商标注册时带有明显恶意,对在先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进行恶意攀附搭便车的行为则无法规制。特别是商标的无效程序往往要历经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判两个阶段,过程较为漫长,如果一概认为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均具有合法基础则有可能放纵恶意侵权行为,对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而第二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如果认定商标因被宣告无效则自始无效,有效期间的使用不具有合法基础,一概不考虑注册使用人的主观过错,则会对善意注册人基于对商标行政审核权力的信赖造成打击,也会与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形成冲突。所以,笔者认为,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应当考虑其特殊性,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上,要在审查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对此,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但书部分规定(该部分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也可以说给出了一定的启示和指引。
  关于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可以对使用人的申请注册阶段和核准注册后的实际使用阶段分别进行判断。在申请注册阶段,主要应当结合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此确定在后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参考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审查中查明的事实以及对在后注册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核心理由。如果认定在后商标使用人在申请注册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则其在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应当认定缺乏合法基础,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后商标注册人虽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模仿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但在核准注册后的实际使用过程当中具有过错的,也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后商标使用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确无恶意,在取得商标注册后,其使用行为也只是基于对商标授权机关的信任,则不宜认定构成侵权。作这样的理解笔者认为是合乎公平正当性的。但如果在后商标使用人在商标有效期间已经知悉在先商标的存在,明知在后商标可能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商标,则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如在先商标权利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在后商标使用人交涉或者依法提起商标争议无效宣告程序等。以无效宣告程序的提起为例,因为无效程序一旦启动,在后使用人必然知道其对在后商标的使用已经产生了因不当注册而引发的争议。在该不当注册争议未解决期间,在后使用人应当对于在后商标负有审慎使用的义务,避免在市场环境中产生更大混淆或者误认的范围,减小因其商标权利因不当注册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可能给在先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故在后商标使用人如果在无效程序启动后仍然继续不当使用商标,可以认定主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害在先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司法判断应当是在结合客观事实和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做到主客观要件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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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若是选择了确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到该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相关知识】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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