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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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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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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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条、
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1)票据保证纠纷。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力而引发的纠纷。
(3)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代理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4)票据回购纠纷。商业银行等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引发的纠纷。和票据相关的非票据纠纷主要包括:
(1)因票据基础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因买卖、担保、借贷等民事行为形成原因关系而收受票据发生的纠纷,基于合同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资金关系纠纷等;
(2)以票据为标的物的纠纷:如因继承、赠与、保管、拾得票据等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只是标的物为票据,不涉及票据关系,也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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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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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哪些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票据诈骗罪
[律师回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票据权利与票据法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条、
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1)票据保证纠纷。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力而引发的纠纷。
(3)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代理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4)票据回购纠纷。商业银行等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引发的纠纷。和票据相关的非票据纠纷主要包括:
(1)因票据基础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因买卖、担保、借贷等民事行为形成原因关系而收受票据发生的纠纷,基于合同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资金关系纠纷等;
(2)以票据为标的物的纠纷:如因继承、赠与、保管、拾得票据等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只是标的物为票据,不涉及票据关系,也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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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诈骗的票据行为是否无效,伪造票据的构成要件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涉及诈骗的票据行为是否无效,伪造票据的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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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条、
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1)票据保证纠纷。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力而引发的纠纷。
(3)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代理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4)票据回购纠纷。商业银行等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引发的纠纷。和票据相关的非票据纠纷主要包括:
(1)因票据基础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因买卖、担保、借贷等民事行为形成原因关系而收受票据发生的纠纷,基于合同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资金关系纠纷等;
(2)以票据为标的物的纠纷:如因继承、赠与、保管、拾得票据等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只是标的物为票据,不涉及票据关系,也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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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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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票据的构成要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伪造票据的构成要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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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
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是本票还是汇票在公司都经常使用,上周同事被派去北京出差一周。在一周内他陪客户谈生意吃饭娱乐的花销基本上都是自己垫付的,昨天回公司后老板给他一张本票报销。根据规定票据法上本票与汇票的异同体现在哪?
[律师回复]
1.相同点:
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
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
2.不同点:
1)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汇票是出票人要求对汇票已承兑的付款人无条件地付款给收款人。
3)名称的含义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译是“承诺券”,它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的英文直译是“汇兑券”,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目不同。本票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参加承兑、发出一套;汇票必须要有以上四项。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绝证书;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需作成拒绝证书。
6)主债务人不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丧失票据权利后,持票人能否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利益
[律师回复] 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张票据的签发,都有其基础原因,但票据行为构成的票据关系,又不同于基础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规范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据权利,并获得票据金额,该票据关系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丧失了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一方面履行了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取得应当取得的票据金额。为了合理地调节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票据法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制度,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持票人依其在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未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况下,将所获得的同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退还给持票人,例如出票人将货物退还持票人等。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同民法上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相平行的一种特定制度。一是,与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相比较,持票人在基础关系中与出票人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为履行付款义务而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持票人,由于票据权利消灭而无法获得付款,不能构成出票人的不当得利。二是,与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消灭不是因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损害造成的,所以也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定。由此,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票据法上的规定。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有以下的要求:(
1)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人,包括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债务的保证人等。(
2)被请求人的范围,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他们是实质上取得利益的人。只有取得实质上利益的人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3)必须符合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因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补充救济手段,只能用在因消灭时效或票据事项欠缺而遭到的利益损失,因恶意取得票据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不适用这一制度。(
4)请求返还的利益,仅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即仅以被请求人自己所受的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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