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怎么鉴定被盗窃罪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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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司法怎么鉴定被盗窃罪判刑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司法怎么鉴定被盗窃罪判刑

一、司法怎么鉴定被盗窃罪判刑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目击证人看到其作案过程,并就其了解的安案件情况,向有关人员或者司法机关的陈述。

2、被害人的供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的其他证据资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案刑法怎么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爆炸物罪法院怎么量刑

盗窃爆炸物罪法院的量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司法怎么鉴定被盗窃罪判刑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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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怎么鉴定被盗窃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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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鉴定被盗窃罪判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司法如何鉴定被盗窃罪判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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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窃电量怎么样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窃电量怎么样鉴定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窃电量怎么鉴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电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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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窃电量该如何鉴定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窃电量该如何鉴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窃电量怎么鉴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电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律师,你好!我的闺蜜偷的东西,没有归还。我就想知道一下,盗窃罪盗窃物品未追回未鉴定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根据刑罚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
1、
3、
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侯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鉴定后多久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鉴定后多久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鉴定后多久判刑
盗窃罪鉴定后多久判刑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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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鉴定被盗窃罪量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司法如何鉴定被盗窃罪量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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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鉴定2700元判刑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鉴定后多久判刑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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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为了得到自己目的,就参与盗窃电动车了,已经找地方去进行作案了,后来被人察觉出了,可能会有很重处罚的,需要做鉴定的,那笔迹鉴定能鉴定吗?
[律师回复]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所以,你必须准备好鉴定所需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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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窃三万被判多久
一般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偷盗3万的,构成盗窃罪,且属于犯罪数额巨大的情形,对于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依旧不知道盗窃罪盗窃三万被判多久的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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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动了其他心思,还参与盗窃电缆了,给找黑市去处理了,还卖掉五千块了,后来被抓了,还需要去考虑侦查的,盗窃辩护电缆鉴定咋办,辩护词-盗窃电缆(一审)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被告人##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一、被盗电缆价值鉴定的真实性、合理性存疑?
1、案卷一174页办案说明第三段提到“无锡路电缆因侦查人员通过询问受害人,受害人及其公司对被盗的电缆品牌无法提供,经联系价格认证中心对此种情况无法做出价值认定。”,而现在公诉人在公诉书中对此项价值却做出认定4000元,前后矛盾,不应予以采信。
2、根据案卷一139页、145页烟台开发区海滨路华安国际大酒店东侧和烟台开发区海滨路污水处理站路段的涉案电缆有发票可以证明原始的电缆采购价格,其他路段都没有直接、确凿的证据如发票证明涉案电缆的原始采购价格,仅凭证人的证言不能客观的证明涉案电缆的采购价格,因此其他路段的涉案电缆的价值认定就失去了客观的认定依据。
3、被盗电缆长度缺乏证据证明,仅凭证人证言无法准确证明涉案的电缆的真实长度。
4、案卷一119页,“标的物已经灭失,仅根据委托方落实的情况鉴定”,试问标的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九成新是如何鉴定出来的,匪夷所思。
二、耿方和为盗窃罪的主犯,##某为从犯。
耿方和提议带##某到烟台作案,卷二第6页“我提议带着他到烟台来盗窃路灯电缆”。耿方和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提议者。
作案车辆是耿方和的。卷二第12页提到“车是我自己的”
##某交待卷二75页“##某负责把路灯旁的木头花盆木条撬开,耿方和负责把花盆地下井盖内的电源线剪断,把路灯的电断开,之后,两人一起把地下电缆拖出来。”结合庭审情况可以看出耿方和在盗窃过程中从事断电这一关键性犯罪行为,而且从事盗窃活动的主要的犯罪工具轿车也是耿方和提供,##某仅仅是辅助耿方和从事犯罪行为。
三、##某在看守所期间有立功表现。
##某在押期间发现一位一位在押人员赵祥祥正在对另一位在押人员李增宝掐脖子,##某及时发现并上前制止了该行为,受害的在押人员李增宝得以脱险,2016年9月18日在烟台市第二看守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酌情量减。
四、##某主动退赃。被告人##某被刑事拘留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赃物金项链一条,价值2.7万,现金5650元,上述财物已被侦查机关扣押,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酌情量减。
五、##某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没有前科,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侦查阶段与庭审阶段前后供述一致。
被告人##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罪行悔恨不已,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某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某的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因家庭太过贫困,父亲车祸重伤,姐姐脑梗,家里债台高筑,一贫如洗,##某的盗窃行为有着现实的家庭背景。这一点卷二95页可以印证。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性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在押期间有立功表现,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邵串东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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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还是学校的学生,从其他人那盗窃了好多部手机了,现在被人举报后还逮捕了那盗窃案先逮捕再鉴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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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窃公司如何判刑
要根据盗窃的情况来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我们遇到盗窃罪盗窃公司如何判刑时,可以参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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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堂弟很需要用钱的情况下,就参与抢劫珠宝了,都找黑商给低价处理了,被抓后却一直都不认罪,但是已经有监控作为证据了,盗窃罪辩护词不认可鉴定结论如何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亲属周某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盗窃没有异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25起盗窃中,有4起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认定张某某参与盗窃,有1起公诉机关按既遂起诉。
1、起诉书第18起,指控张某某于2007年6月8日夜,伙同刘某某、张红某再次窜到息县八里岔乡郑乡村朱岗后园将提灌站抽水用一台变压器破坏,盗取变压器铜芯。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因破坏电信设施于2007年5月26日被刑拘,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6月6日被逮捕,张某某6月8日夜在息县八里岔乡盗窃是不可能的,再则公安机关也认定张某某未参与该起盗窃,故该起盗窃不能成立。
2、起诉书第30起,指控张某某于2006年2月22日夜,伙同刘某某、张红某窜到光山县孙铺镇舒堂村,将谭河提灌站抽水用一台变压器破坏,盗取变压器铜芯。从该起证据材料看,张某某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今天的庭审都不承认参与该起盗窃,同案的张红某也没有供述张某某参与该起盗窃,只有刘某某供述里有张某某参与,因此,仅凭刘某某的供述这一唯一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张某某参与该起盗窃。
3、起诉书第39起,指控张某某于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夜晚,伙同刘某某、石某某、张红某窜到光山县孙铺镇,将陈大湾提灌站抽水用一台变压器破坏,盗取变压器铜芯。所有被告人当庭全部翻供,异口同声否认这起盗窃,再则,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尽一致,互相矛盾(如作案时间等),所以,该起盗窃不能认定。
4、起诉书第49起,指控张某某于2005年12月17日夜,伙同刘某某窜到光山县寨河镇王畈村弘昌燃气站围墙外,将一台正在使用的照明变压器破坏,盗取变压器铜芯。张某某一直都不承认参与该起盗窃,刘某某当庭翻供否认这起盗窃;石某某说是刘某某和张某某搞的,张红某说是刘某某和石某某搞的,两人的供述相互矛盾;又因公安机关认定石某某没有参与该起盗窃,其供述属间接证据,同时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张红某参与该起盗窃,所以指控张某某参与该起盗窃不仅证据不足而且相互矛盾,不能认定张某某参与该起盗窃。
5、起诉书第50起,指控张某某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四夜晚,伙同刘某某、石某某窜到光山县马畈镇徐寨村将提灌站抽水用一台变压器推到河沟。各被告人都说该起未遂,没有现场指认笔录,公安机关也认定未遂,但公诉机关按既遂起诉。
6、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另外一个方面的表现是第50起,各被告人都说该起未遂,公安机关也认定未遂,公诉机关按既遂起诉,鉴定结论计算了盗窃数额。
7、被告人张某某是从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张某某并非全部参与,对其参与的盗窃没有具体的鉴定价格,盗窃数额不详,也是事实不清的表现。
二、价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鉴定书里没有公安机关的委托书,鉴定机构是否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鉴定,程序是否违法,无法考证。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本案价格鉴定时没有对实物进行查验,不符合上述规定。
3、鉴定结论没有显示公安机关提供了哪些“相关材料”。 因送检材料是鉴定的前提和对象,送检材料的多寡,直接决定着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鉴定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其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客观性是鉴定结论真实性与客观性的必要前提。通过查询,公安机关向价格鉴定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就是“刘西柱、张红文、石世安等人系列破坏电力设备、盗窃变压器铜芯一览表”,除此之外无其他任何材料,辩护人认为价格鉴定结论依据的材料不客观、不真实。
4、价格鉴定结论书里没有提供被盗物品的有效凭证(如发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的规定。
“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用的是“和”而不是“或”,说明“和”字前后项不是选择项目,而是二者都必须具备,缺一不可。为什么法律要规定“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有效凭证”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呢?有效凭证也是确定涉案物品的价格依据,没有有效凭证就无法确定物品的价格,这是一个非常明了而且最基础的事实。而且“有效凭证”具有唯一对应性,每一份有效凭证对应着一件物品,有效凭证的编号、名称及其他记载事项都是与该物品相对应的,不能随便调换。标签则不属于有效凭证,因为同一种类同一批次的标签一般是相同的,只标识简单的、基本的物品信息,一个标签贴到哪个物品上都可以,不是一一对应的,标签证明不了特定物品的归属、性质及价值。
5、价格鉴定书中注明的鉴定方法是“成本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也叫直线法)提取折旧,计算出物品的现值。根据税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电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为5年,本案被盗物品大多数都超过了折旧年限,扣除5%的残值,所剩无几,许多变压器早已报废,根本无价值可言。被盗物品灭失又无有效凭证,鉴定价格无从考证。同时鉴定书没有市场询价资料,也没有提供参照物相关信息,根本无从审查其按“市场法”评估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也就更谈不上对结论的正确与否作出合理判断。
6、没有鉴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事该领域鉴定的经历、处理类似个案记录的相关信息,同时鉴定书上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而只是以打印方式署名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7、我国实行的是鉴定机构资格制,鉴定结论必须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机构没有提供其法定鉴定资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8、鉴定结论没有告知被告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41 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规定。
三、案卷材料里各被告人的供述,其证据效力较低。
主要是石某某、张红某、张某某的供述有刑讯逼供情节,并且是按照刘某某的供述讯问的,在今天的庭审中,各被告人同时翻供就是一个间接证明(例如第39起),请求法庭综合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供述的证据效力。
四、对被告张某某应从轻处罚
1、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踩点、销赃、分配赃款等都不是张某某所为,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张某某在作案的过程中,曾力劝其他被告人放弃作案,因其他被告人不听劝阻,遂到浙江打工,说明张某某畏惧法律,主观恶性较小。
4、每次分赃分多分少都是刘某某说了算,张某某实得利益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价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告人张某某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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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盗窃被判刑多久
盗窃罪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当我们遇到涉嫌盗窃罪盗窃被判刑多久时可以参考以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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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户盗窃是不是就是盗窃,盗窃是不是属于盗窃罪?
[律师回复]
一、入户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入户盗窃行为如何认定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在《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如今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并且此时不计算盗窃的次数与盗窃财物的多少。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盗窃后怎么认定盗窃被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后被追回怎样认定 盗窃财物后,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脏物被追回一般不影响处罚.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均包含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即对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应以实际窃取的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应定罪;笔者认为,对窃取的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定罪: 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是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 四是造成被盗财物损毁的。 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法律文书上的表述与盗窃既遂基本一致。例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写明:“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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