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过错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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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机构的过错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医疗机构的过错有什么

一、医疗机构的过错有什么

医疗机构的过错如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什么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如果受到损害存在下列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但是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但医疗机构有对此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事故的责任有什么

医疗事故的责任有多种,对患有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而医务人员可能要承担处分和刑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医疗机构的过错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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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
  
(1)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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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这些专门性问题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前提与基础。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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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串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总是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专门性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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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有什么免责事由
[律师回复] 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有哪些免责事由
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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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姨父在上班的时候不小心出了工伤,目前在住院治疗,请问一下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怎么找?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医院是否能够赔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者在鉴定程序上和实体审查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现主要介绍如下:
一、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也是鉴定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完成。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医学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进行,对初次鉴定不服的,由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
司法鉴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挂号单、收费凭证,以及医生出具的和医疗行为有关的书面材料等。和医疗行为环境、人员资格有关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关键是患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的陈述意见和理由。司法鉴定有的有听证程序,有的没有。不管有没有听证程序,患者的陈述意见和理由,是确认医院过错的重中之重。鉴定机构结合陈述意见和理由,了解鉴定的目的,是司法鉴定的关键。
医疗事故鉴定有听证程序,就像法院开庭一样,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在陈述中,要掌握重点突出,观点鲜明,不仅要说明医疗行为损害事实,也要有医疗过错的法律法规文献依据,让人感觉有理有据。听证程序也是鉴定的关键。
三、鉴定结论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等级,需要护理的,还有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主要有一直四级,每一个级别又有详细划分。
司法鉴定结论内容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事故等级需要单独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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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过错责任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机构医疗过错责任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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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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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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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是医疗机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执业人员资格方面。1)美容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科学工作经历;即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F列条件:
①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执业规则方面。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项目。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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