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工作时受伤以后如何认定为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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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外出工作时受伤以后如何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外出工作时受伤以后如何认定为工伤

一、外出工作时受伤以后如何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外出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以下情形除外:

故意犯罪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经过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受到工伤后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需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加盖医院公章,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职工工伤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控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出了工伤何时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一般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进行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外出工作时受伤以后如何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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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外出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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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能认定工伤等级吗因公外出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因公外出受伤,工伤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外出受伤,可否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原告王荣系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员工,被安排在安徽省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担任保安工作。2008年1月17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是原告的工作时间。2008年1月17日22时左右,原告到二里桥附近的水饺店买水饺充饥。当行至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口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后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向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9月2日作出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了被告的认定决定。原告王荣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在2008年1月17日的工作时间为18时至次日7时。在22时,原告擅离工作岗位,步行至来城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前)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原告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是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途中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要求维持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目的规定,安徽省来安县人民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9月2日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二、责令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受的伤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因为原告的脱岗行为而认定其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有违立法本意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社会保障法律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不提供夜餐。原告从2008年1月17日18时开始当班,至22时左右,已工作了较长时间,加之时属寒冬,原告感到饥饿实属正常的生理现象。当时已是夜深人静,学校里几无人往来,原告选择此时脱岗外出,目的是在尽量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充饥,以便能够继续正常地工作。因而,原告虽然脱岗外出,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对此未能有正确的认识,对被告关于原告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辩解,不予支持。 二、工伤保险是应对现代社会风险、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保障手段,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存,属于人身权、生存权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与剥夺应从严控制,且从趋势上而言,这种对剥夺手段的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愈发严格,以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本案中,原告的脱岗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至于原告的行为,可按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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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工作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外派工作期间受伤算工伤。因为员工是由公司进行外派工作的,不仅工作中发生的伤害是工伤,在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是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一般用人单位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赔偿伤残费或者是医疗费用,不过所有费用都需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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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公外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因公外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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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如何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原告王荣系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员工,被安排在安徽省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担任保安工作。2008年1月17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是原告的工作时间。2008年1月17日22时左右,原告到二里桥附近的水饺店买水饺充饥。当行至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口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后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向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9月2日作出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了被告的认定决定。原告王荣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在2008年1月17日的工作时间为18时至次日7时。在22时,原告擅离工作岗位,步行至来城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前)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原告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是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途中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要求维持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目的规定,安徽省来安县人民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9月2日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二、责令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受的伤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因为原告的脱岗行为而认定其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有违立法本意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社会保障法律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不提供夜餐。原告从2008年1月17日18时开始当班,至22时左右,已工作了较长时间,加之时属寒冬,原告感到饥饿实属正常的生理现象。当时已是夜深人静,学校里几无人往来,原告选择此时脱岗外出,目的是在尽量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充饥,以便能够继续正常地工作。因而,原告虽然脱岗外出,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对此未能有正确的认识,对被告关于原告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辩解,不予支持。 二、工伤保险是应对现代社会风险、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保障手段,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存,属于人身权、生存权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与剥夺应从严控制,且从趋势上而言,这种对剥夺手段的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愈发严格,以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本案中,原告的脱岗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至于原告的行为,可按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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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外出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期间外出受伤应当是算作是工伤的,除此之外,职工如果是在上下班期间,在必经之路上遭受车祸的,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在遭受工伤之后,经过工伤鉴定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一定期间的停工留薪,但是停工留薪的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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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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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受伤工伤能认定吗,工伤能认定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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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受伤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上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三要素,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即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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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是因为上班意外工伤吗
上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如果上班过程中所谓的意外是酗酒过量去世的,甚至是从事一些其他跟工作毫无关系的事情才受伤的,都不是工伤。对工伤的认定要求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原因跟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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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六十多岁在外地打工受伤劳动局不受理工伤认定,劳动法律有这个规定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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