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权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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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权合法吗

一、虚拟股权合法吗

虚拟股权是合法的。是指股东只有分红权而没有其他权利。股权激励的锁定期是由企业制定的,股权激励的锁定期內不能进行转让、出售激励股权、担保或偿还债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代持股权是合法的吗

代持股权是合法的,法律是承认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代持股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股权代持是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私下里私人协商的,所以股权代持这种行为是没有公开性的。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权转让代持合法的吗

股权转让代持是合法的。公司的股东完成出资的责任后,就取公司的相关股权,而公司股东取得股权后,享有对公司的相应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符合法律有效的要件,就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虚拟股权合法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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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虚拟持股,虚拟持股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虚拟持股是合法的。
优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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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
(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2)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个人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股票。
(3)报酬风险不同。只要企业在正常盈利条件下,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之时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持有人才能获得股 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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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拟持股,虚拟持股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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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拟股票激励模式 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缺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因此,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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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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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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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虚拟股权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近有不少的网友提到干股、实股、期权、限制性股份、虚拟股权等等有什么关系?相信这是一组创业中最常见的“名词”了。可是,有多少人能把它的含义理解清楚呢?今天就让我们聊聊股权的常识,什么是虚拟股权?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实股?实股,又称银股、湿股、实质股权,通常是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权特征,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所有股东权利的股权。获得实股,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其法律性质即公司股权,主要受《公司法》调整,实股的获得并不是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企业的原有股东决定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新加入的股东,或者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新股东的方式实现的。
虚拟股其实是和实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即分红权,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虚拟股的发放不影响总股本和股本结构。虚拟股是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记的。虚拟股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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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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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虚拟盘配资公安不立案主要有以下两种办法解决:
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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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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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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