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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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问题带来帮助。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的抚养费具体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是错误的。且《民法典》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孩子的抚养费是怎么去确定的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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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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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具体如何确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具体如何确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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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西方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关于赔偿金的确定,不同国家奉行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1、酌定原则。既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奉行这一原则。
2、比例赔偿原。既按照有关医疗费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将生理痛苦和心理痛苦的赔偿数额标准化。德国奉行这一原则。
3、固定赔偿原则。既制定固定的赔偿表格,规定各种精神损害赔偿的固定赔偿数额,法官只需依照表格上确定的数额进行判决既可。日本奉行该原则。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达成共识。由大部分精神损害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所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不能用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2001年3月10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只是划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须考虑的几个因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仍难以界定。在审判实践中,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实际数额,赔偿数额的多少受以下几个条件的影响:
(1)受害人非法侵害后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果极端痛苦的,就要考虑多赔偿一些,如果仅仅是一般的精神痛苦的,就让加害人少赔一些。
(2)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确定双方过错的轻重程度,如果完全属于加害人过错的,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则由加害人全部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皆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可以进行调解,采取损失分摊的原则。
(3)受害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影响情况也决定其赔偿的形式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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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1、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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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支付标注包括: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等。离婚孩子抚养权争取需要对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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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1、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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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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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1、抚养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商定同意。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2、由法院判决抚养费,法院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成长的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孩子的生活不能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按照对方月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对方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当年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如果是多个孩子,抚养费会上调,但也是适可而止,不会超过对方月工资或固定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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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费和扶养费的区别是该怎样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抚养费和扶养费的区别
1、抚养费
抚养费是长辈对晚辈给予生活上的物质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即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姊一方向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一方支付用于其生活费的钱款。长辈有对晚辈给予物质帮助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时,晚辈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扶养费
扶养费一般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所支付的钱款。《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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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和扶养费的区别是要怎样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抚养费和扶养费的区别
1、抚养费
抚养费是长辈对晚辈给予生活上的物质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即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姊一方向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一方支付用于其生活费的钱款。长辈有对晚辈给予物质帮助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时,晚辈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扶养费
扶养费一般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所支付的钱款。《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如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等等,这也正是设立洗钱罪的初衷——为了遏止毒品犯罪。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的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
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
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如瑞士刑法第305条规定,任何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来源于犯罪的情况下,从事了危害调查财产来源或没收财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刑法也采此类;
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
(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即“毒品、性质组织、组织活动、”四种特定的犯罪。
我国刑法采用第二种立法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出界定,大体是妥当的,但是现行刑法对上游犯罪范围内容界定过窄却不为我们赞同。我们认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扩,应该扩展至除了“恐、黑、毒、私”四种犯罪之外还包括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1)洗钱罪作为一个具有相对意义的犯罪,有着其独特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因而获得了相对的性质。这一点,在应予重点打击的大规模、“专业化”洗钱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洗钱活动与其上游犯罪事实上的相对分离,使得这种犯罪的危害更加集中于对司法的妨害,而不依附于上游犯罪对其本来客体的危害。
(2)我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相互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03年3月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该规定在对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和犯罪进行重点提示的同时,将“其他犯罪”也规定为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是符合洗钱行为的现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之相比.则显滞后。
(3)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然要求。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同国际接轨,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就成了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应然方向。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是比较恰当的,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有权机关在有关本罪的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还应严格刑法的规定,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刑法规定的四类犯罪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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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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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费和扶养费的区别是怎样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抚养费和扶养费的区别
1、抚养费
抚养费是长辈对晚辈给予生活上的物质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即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姊一方向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一方支付用于其生活费的钱款。长辈有对晚辈给予物质帮助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时,晚辈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扶养费
扶养费一般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所支付的钱款。《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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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应该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如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等等,这也正是设立洗钱罪的初衷——为了遏止毒品犯罪。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的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
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
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如瑞士刑法第305条规定,任何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来源于犯罪的情况下,从事了危害调查财产来源或没收财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刑法也采此类;
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
(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即“毒品、性质组织、组织活动、”四种特定的犯罪。
我国刑法采用第二种立法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出界定,大体是妥当的,但是现行刑法对上游犯罪范围内容界定过窄却不为我们赞同。我们认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扩,应该扩展至除了“恐、黑、毒、私”四种犯罪之外还包括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1)洗钱罪作为一个具有相对意义的犯罪,有着其独特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因而获得了相对的性质。这一点,在应予重点打击的大规模、“专业化”洗钱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洗钱活动与其上游犯罪事实上的相对分离,使得这种犯罪的危害更加集中于对司法的妨害,而不依附于上游犯罪对其本来客体的危害。
(2)我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相互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03年3月l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该规定在对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和犯罪进行重点提示的同时,将“其他犯罪”也规定为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是符合洗钱行为的现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之相比.则显滞后。
(3)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然要求。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同国际接轨,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就成了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应然方向。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是比较恰当的,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有权机关在有关本罪的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还应严格刑法的规定,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刑法规定的四类犯罪之内。
我们是当地一家金融公司,有债务问题没有解决,现在想用存量贷款做债权转让,请问数额不确定的债权转让,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探讨这样的问题,应从我国《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原理上开始。债权转让的性质,立法者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学说以德国法为代表,以物权行为为理论基础。主张债权转让与作为其基础的被转让合同是相分离的,是不要因的合同。
(二)要因的买卖合同说。学说以法国法为代表。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因的买卖合同。
(三)合同说。学说以英美法为代表,在英美法系,“转让”一词一般仅用于财物权利的转移,以区别于对特定财物的转移。主张合同让与是一种合同。让与权利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有效。
通过我国法学家们细致的甄别、探讨,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来看待。转让合同就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
为此,债权作为合同的标的,其本身的无体、实存的特征与其他标的不同,是值得重视的。根据古老的拉丁法谚“任何人不得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权利”,决定了此种转让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权利,而且是合法的。一个真实存在但不合法的债权对于债权人及受让人、债务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故合法性是其当然之意。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真实、合法。
就标的的不确定我们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加以区分,一种是转让时不明确的,一种是自始至终无法明确的。
自始至终无法明确的债权因债权作为合同转让标的是必须明确的,无法确定即意味着标的不明确,合同主要且必备的条款不具备而不能成立。
转让时不明确的债权,必须是通过一定方式可以确定的。即是将不明确的债权通过通常之外的特定方式和程序,常用诉讼程序来确定。换言,即是将不确定的债权转换为确定的债权来处理。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还应遵循的原则,不确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是可以确定的。因此,由于这种转化,不确定的债权确定以后还应遵循债权转让所应遵循的一般的程式,这是还应遵循的原则。此时,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是待定的,其通知债务人的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转让行为的效力。相当于一种有生效条件的行为。为更好的理解将其分类说明。
不明确的债权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情况是,债权人转让时债权标的的内容、数量、质量等等就是不明确的,即只有债权本身的存在是明确的,但具体内容全部或部分是不明确的。这种不确定性往往是来源于债权产生时双方约定的不明确性。在商业活动中,因为交易习惯的问题,有时候合同双方对标的的内容约定往往并不是特别确定,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步步令其具体化的。如收购水果、蔬菜等的合同,往往是一个长期的合同,而价格、质量等往往是随着季节的不同而不同的,往往双方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再做协商。由类似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往往本身就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当然还有一种不明确是由于合同一方的疏忽或没有经验而造成的。此类债权一经转让,这种不明确的弊端就很容易凸现出来。受让人的主张往往会遭到债务人的抗辩,双方由此而产生纠纷。而债权的内容确定,离不开债权人的参与。债权人既然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那么为了受让人的利益,债权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受让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内容。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双方的证据之外,还应当要综合考虑时间、地理情况等相关因素来对债权作出确定。
另外一类情况是,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债权本身实质上是明确的,因为交易关系的复杂,双方互负债务、结算方式等原因,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所认可的数量同被转让的债权存在差异。而此时债务人往往是通过合法行使抗辩权、抵销权来获得制成的。对于这类情况,只需要通过一个确定的过程就可以是债权明确化。通过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出实际的债权的状态。而确定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债务人的抗辩不成立,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实际能够确定的债权是大于或等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完全是有效的,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时,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之后,通过证据所能确定的债权小于所转让的债权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部分有效,即仅对最终所确认数额部分有效,债务人仅对所确定的债权数额承担偿还义务。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双方的质证之后,债权是负数或零,即实际上已经没有债权的存在。根据一个古老的拉丁法谚,任何人都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权利,这种转让对债务人、受让人、原债权人均是当然无效的,债务人无需对此做出任何偿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债的关系在民商事关系中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债权让与制度作为一种很重要的制度,对于促进交易、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虽然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尚不完美。在法律规定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努力做到诚信及谨慎,也需要法官提高自己的素养,在案件的审理中做出最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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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数额较大具体是?数额巨大具体是?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是?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19号)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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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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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许多州在子女仍是全日制学生的情况下,会将该时间界限上再延续一年或两年。在父母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必须抚养其子女。通常情况下,享有子女监护权一方父母通过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而另一方父母则必须通过向该监护父母支付一定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抚养费一般是现金形式,但也可能是其它形式;但当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方式为共同生活监护时,也可能命令具有较高收入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较低收入的父母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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