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婚前财产公证程序如下:
1、申请和受理。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房地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
2、审查。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当事人身份,申请公证资格及相应权利;
(2)提供的文件内容是否齐全,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和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3、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经审查,公证机构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夫妻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夫妻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男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但是结婚之后将女方名字加入房产证的,视为是共同财产。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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