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效影响遗嘱的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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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效影响遗嘱的效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效影响遗嘱的效力吗

一、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效影响遗嘱的效力吗

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效不一定影响遗嘱的效力,如果能够补强代书遗嘱欠缺的形势瑕疵,则可认定为有效,不影响遗嘱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法律形式包括什么遗嘱的生效条件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存在6种形式的遗嘱,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效影响遗嘱的效力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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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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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所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负的担保责任,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价值瑕疵担保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交换价值,不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品质担保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担保的品质,合同约定或出卖人提供的关于标的物质量说明均可构成,如规格型号、性能、有效期等方面。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瑕疵须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2)须买受人不知标的物的瑕疵;
(3)买受人须于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瑕疵通知。关于标的物品质的认定,首先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未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质量说明的,依该说明为准;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出卖人未提供任何相关质量说明,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即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以上构成了我国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认定的完整体系,但在实践和理论上对“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都有偏差,笔者同意将“合同目的”界定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告知卖方的目的,但“合同目的”标准应置放于国家行业标准之前。因为,在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是坚守契约自由,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当先,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质量标准,则应先进一步推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既然“合同目的”指买方明示或默示于卖方的告知,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这一意思表示,依“合同目的”确定质量标准,若仍不能确定,再适用国家、行业标准。这样更能体现出私法中合同自由的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法律尊严。
2、关于物的瑕疵担保的法律效力,即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另外,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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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瑕疵。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
2、资本瑕疵。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
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3、章程瑕疵。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1、考量大多数人意见,认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持续存在,否则就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弥天灾难,出发点是牺牲少数人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2、严格依照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去处理,理论依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就违反了原则。
实际上,无论是维护少数人利益,还是维持企业存续,两者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是维护交易动的安全,一个是维护存续静的安全。都是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这两种处理办法都是合理的。关键应当对两种方案进行一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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