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轻伤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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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轻伤如何认定

一、安全轻伤如何认定

安全轻伤的认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如果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轻伤如何判刑

轻伤要怎样判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醉酒驾驶致人轻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轻伤二级如何赔偿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3、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安全轻伤如何认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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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遇到安全事故应当怎么处理
1.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方面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认真进行事故的分析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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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现实情况,当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是在学校中发生,就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这样会使得学校承担了过重的义务,不符合民法平等的精神。而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即强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从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有过失,法律就应予以制裁,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与损害无关的则不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解释》中对过错责任的确立,正是因为过错原则本身的这些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对学校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依据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其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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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相关说明
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
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
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
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
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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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实施者是单位,但由于没有对单位规定刑罚,因而给了我们扩大解释的空间。为了充分体现刑法的,有必要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出发,根据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本罪中的“单位”作扩大解释,将其解释为自然人的集合,从而将本罪主体解释为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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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要准确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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